广东美丽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的张娟(申请人)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5〕39号),裁决如下:
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工资29377.64元。
以上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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