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超级管理员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4-14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和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的二次补偿。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一定标准筹集,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拨转,具体筹资标准每年测算一次。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凡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时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含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户籍居民,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服兵役、服刑期间的人员除外)。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

筹资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与各级财政补助。我市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各级财政补助达到360元。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拨转,2014年的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26元。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参保缴费流程

    参保人需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须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新生儿、新落户居民除外),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

缴费时间

    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在校学生可以随家庭户一起参保缴费,也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待遇享受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1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门诊紧急抢救死亡或24小时内转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共同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其门诊医疗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