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金的“羊毛”薅不得

来源:佛冈法院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4-23

  社会保险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有部分不法分子却打起了骗保的主意,以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损害公共利益。近日,佛冈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高某和郭某让其所在公司中断二人的社保缴费。同年4月,二人隐瞒在公司工作的事实,提供了一张虚假的离职证明,向佛冈县社保局申请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分别骗取了11624元、10152元。2021年,经佛冈县社保局核实,责令高某和郭某退回失业保险金并缴纳罚款合计65328元。2022年,高某和郭某经公安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高某、郭某经公安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高某、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案件现已生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官提醒

  社保基金为群众的生活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生活中,少部分单位、个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假离职恶意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法官在此提醒,各单位、个人应诚信守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建立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而非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恶意骗取,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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