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审查受理和查处。
二、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四)《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三、条件:
投诉人的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
(一)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属地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管辖范围。
四、需提交资料:
(一)投诉登记表。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的《投诉登记表》;内容较多的,可同时附上书面投诉书。《投诉登记表》应有投诉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投诉人证明材料。全部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如证明劳动关系和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五、程序:
(一)提交投诉文书。投诉人按规定提交填写好的《投诉登记表》和有关资料。
(二)审查接收。投诉人填表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按规定接收材料;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三)审查受理。依法审查投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四)立案查处。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的,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时限:
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改正指令(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七、其他事项:
(一)建议投诉人直接到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窗口提交有关投诉资料。
(二)投诉人在投诉的同时也进行举报的,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按照举报案件处理程序提交。
(三)集体投诉的,请各投诉人分别填写《投诉登记表》,提交投诉材料;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并有委托书的,可由被推荐代表统一填写投诉登记表和投诉资料。
八、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地址及投诉、监督电话:
监督部门: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监督科
地址:清远市新城五号区33栋104室
监督电话:33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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