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 |
投诉人 |
主管部门: |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
办事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办理条件: |
1、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2、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内; 3、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管辖范围。 |
所需材料: |
1、投诉登记表。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的《投诉登记表》;内容较多的,可同时附上书面投诉书。《投诉登记表》应有投诉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人证明材料。全部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如证明劳动关系和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
办理程序: |
1、提交投诉文书。投诉人按规定提交填写好的《投诉登记表》和有关资料。 2、审查接收。投诉人填表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按规定接收材料;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3、审查受理。依法审查投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4、立案查处。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我局管辖的,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
受理地点: |
清远市新城五号区33栋104室 |
联系方式: |
0763-3370110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30-18:00(每年4月-9月) 8:30-12:00,14:30-17:30(每年10月-次年3月) |
办理期限: |
一般案件45个工作日,重大案件延长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邮寄地址: |
清远市新城五号区33栋104室 |
邮政编码: |
511500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