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6-11-29

办事对象:

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主管部门: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办理条件:

    1.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日知其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本委管辖范围:(1)市属、中央、部队驻清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所需材料:

1.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需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须注明)。

  2.其他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如委托代理人为仲裁,须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争议发生时起→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成功→结案/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15日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争议发生时起→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不成功→(一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日内)受理→(5日内)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组成仲裁庭→(10日内)答辩→结案/若不服→(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5日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争议发生时起→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5日内)调解不成功→(一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日内)不受理→说明理由。

受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楼409室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866804,监督电话:0763-3667235

工作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期限:

    从立案起45天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邮寄地址:

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楼409室

邮政编码:

511500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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