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粤宏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文少梅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2〕25号),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工资差额2384.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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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