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卓越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嘉兴卓越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方晓庆、钟俊魏等10人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清劳人仲案字〔2023〕111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志健等9人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28526元,具体数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申请人谭建强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22年11月份工资请求。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仲裁裁决事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09室
联系电话:0763-3866804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