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主动公开〕
清人社函〔2020〕245号
邢煜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延长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及提高社保补贴标准》(第2020045号)收悉。该提案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对我们下一步出台政策鼓励创新创业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我局结合实际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创业资金补助优惠政策,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性补贴,对创业者进行资金扶持。截至今年8月份,共了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432.3万元,惠及1780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资助1063万元,惠及1063家初创企业;发放创业租金补贴43.26万元,惠及112家初创企业。因这些补贴使用的是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省的政策文件执行,申请企业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是初创企业规定由省制定。根据《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我市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初创企业”注册日期为3年内,我市暂无法对“初创企业”注册日期规定进行更改。
二是补贴标准由省统一确定。根据《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第三章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对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我市暂无法对补贴标准进行更改。
三是清远市出台了地方性政策规定。2019年,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补贴的政策支持力度,我局联合财政局出台了《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清财社〔2019〕1号),对在市本级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人员,由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进行1:1配套补助,即符合条件在市本级申报的,最高可达6万元包括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目前我们只能继续按照省有关文件相关规定,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如下一步省相关政策和规定,我局将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贯彻落实。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4日
(联系人:吕佳,联系电话:3369515,1562668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