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主动公开]
清人社函〔2018〕162号
陈亿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收费标准的建议》(第201802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曾经的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为加快清远经济开发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2003年市委出台《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清发〔2003〕4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发〔2003〕7号)等地方政策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收标准为按工资额10%,即每人每月36元(企业负担20元,个人负担16元)”、“对新办民营企业(包括老企业扩大生产多招新招的员工)投保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企业投产的头5年只投工伤保险,不强制参加其他险种,5年后逐步纳入养老保险”。2008年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2008〕101号),自2008年至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先后从580元、710元、1010元过渡到1600元,最后取消农民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10多年来,据初步统计,实施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期间全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少征收将近20亿。
二、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文《关于印发清远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清人社〔2017〕144号),我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明确如下表:
2017社保年度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险种 |
企业职工缴费标准 |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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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下限 |
缴费比例 |
每月最低缴费(元) |
基数下限 |
缴费比例 |
每月最低缴费(元) |
|||||||||||||||||||||||||||||||||||||||||||||||||||||||
养老 |
2489 |
13.0% |
单位 |
323.57 |
2489 |
单位 |
||||||||||||||||||||||||||||||||||||||||||||||||||||||
8.0% |
个人 |
199.12 |
20.0% |
个人 |
497.8 |
|||||||||||||||||||||||||||||||||||||||||||||||||||||||
失业 |
2906 |
0.8% |
单位 |
23.25 |
||||||||||||||||||||||||||||||||||||||||||||||||||||||||
0.2% |
个人 |
5.81 |
||||||||||||||||||||||||||||||||||||||||||||||||||||||||||
工伤 |
2906 |
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 |
单位 |
5.81 |
||||||||||||||||||||||||||||||||||||||||||||||||||||||||
基本医疗 |
2906 |
6.5% |
单位 |
188.89 |
2906 |
单位 |
||||||||||||||||||||||||||||||||||||||||||||||||||||||
2.0% |
个人 |
58.12 |
8.5% |
个人 |
247.01 |
|||||||||||||||||||||||||||||||||||||||||||||||||||||||
生育 |
2906 |
0.5% |
单位 |
14.53 |
||||||||||||||||||||||||||||||||||||||||||||||||||||||||
补充医疗 |
2248 |
0.6%(阶段0.3%) |
[C类] [主动公开] 清人社函〔2018〕162号 陈亿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保收费标准的建议》(第201802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曾经的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为加快清远经济开发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做好招商引资工作,2003年市委出台《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清发〔2003〕4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发〔2003〕7号)等地方政策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收标准为按工资额10%,即每人每月36元(企业负担20元,个人负担16元)”、“对新办民营企业(包括老企业扩大生产多招新招的员工)投保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企业投产的头5年只投工伤保险,不强制参加其他险种,5年后逐步纳入养老保险”。2008年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2008〕101号),自2008年至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先后从580元、710元、1010元过渡到1600元,最后取消农民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10多年来,据初步统计,实施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期间全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少征收将近20亿。 二、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文《关于印发清远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清人社〔2017〕144号),我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明确如下表:
2017社保年度清远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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