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9项)--清府办【2014】36号)

来源: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5-07-10

实施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属性

实施依据

备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公务员录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参与管理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审批(含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一条第三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四项: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时附上病历记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和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市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工作。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件》(第151号)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级权限部分)

非行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8号令)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69号号令)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70号令)第五十一条: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1.《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2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发〔2012〕52号下放第12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1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6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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