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清远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3年版)》《清远市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20

关于印发《清远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3年版)》《清远市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

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市属各集团公司,委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市国资委职能转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清国资〔2021〕111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清国资〔2021〕112号)》有关要求,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对市国资委权责清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授权放权清单。

  一、实施范围

  市属各集团公司。

  二、主要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清远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权责清单》)是结合市属各集团公司的实际,从体制机制建设、经营管理、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等多个角度,共细分了八个部分的权责事项,共47条,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市属各集团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的管理 (《权责清单》第1-5条);

  第二部分: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权责清单》第6-9条);

  第三部分: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定(《权责清单》第10-12条);

  第四部分:工作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权责清单》第13-26条);

  第五部分:投资管理(《权责清单》第27-29条);

  第六部分:融资担保管理及股权托管(《权责清单》第30-34条);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权责清单》第35-40条);

  第八部分:人事管理(《权责清单》第41-47条)。 

  (三)《清远市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授权放权清单》)主要是2021年以来相关文件制度出台、修订中的有关事项权限范围调整,以及各科室结合当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提出的授权放权事项。设有事项、类别、授权放权对象、授权放权时间、依据、责任科室等6项条目,7项放权事项。

  三、应用及规范

  (一)市属各集团公司应参照《权责清单》《授权放权清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治理结构中主要决策程序,优化调整《“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经营班子会决策清单》,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全面激发企业活力。

  (二)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清单式管理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事项清单。市属各集团公司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和清单要求,及时报告分类管理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附件

  (一)《清远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3年版)》

  (二)《清远市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清远市国资委权责清单(2023年版)

  (一)市属各集团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的管理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1

市属各集团公司章程管理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

3.市国资委:审批。

本条所指对象为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市属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

2

市属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的管理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制定/修订。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

3.市国资委:审查/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十六)(十七)。

党群人事科

企业管理科

政策法规科

3

市属各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管理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制定/修订。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

3.市国资委:备案。


关于印发《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国资〔2022〕154号)第五条(二)、第六条(一)。

企业管理科

4

市属各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实施办法管理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制定/修订。

2.市国资委: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十六)(十七)。

党群人事科

5

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和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的管理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制定/修订。

2.市国资委:备案。


1.《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 年11月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指引》《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和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党群人事科

  (二)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6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 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的制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 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4. 《中共清远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二、决策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2。

企业管理科

7

市属各集团公司重要子企业的确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十一)。

企业管理科

8

市属各集团公司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的实施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 号,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二)、第二十条。

企业管理科

9

市属各集团公司本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含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八)。

2.《清远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清国资〔2022〕85号)第七条。

党群人事科

  (三)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定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10

市属各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含五年发展规划)、 经营方针、重大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或调整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 年修订)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2.《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 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3.《中共清远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二、决策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

企业管理科

11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及调整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五条。

3.《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清国资〔2022〕154号)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科

12

市属各集团公司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制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审批。

3.市国资委:审批/备案。

涉及职工持股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1.《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 )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九)。

2.清远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2〕22号)。

企业管理科

  (四)工作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13

市属各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核。

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六十一条。
2.《清远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清府〔2018〕32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统评考核科

14

市属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备案。


《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清国资〔2023〕149号)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十九条。

统评考核科

15

市属各集团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方案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9〕5号)五(二)。

3.《清远市国资委改革出资监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清国资〔2019〕233号)四、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四)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1.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流程。

4.《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指导意见》(清国资〔2021〕190号)第二十三条。

统评考核科

16

市属各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负责人岗位调节系数方案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各集团公司的企业负责人岗位调节系数须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1.《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清国资〔2021〕189号)附件2一、薪酬组成。

2.《清远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规程》(清国资〔2022〕196号)第九条。

统评考核科

17

市属各集团公司本部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分配方案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市属各集团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分配方案须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清远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规程》(清国资〔2022〕196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统评考核科

18

市属各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第三十一条。

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清国资〔2023〕149号)第十五条。

统评考核科

19

市属各集团公司负责人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

3.市国资委:审批。

市国资委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方案;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等基础数据,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业绩进行审核,形成考核结果方案;通过企业财务快报和重要情况报告等对企业年度考核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清国资〔2021〕189号)附件1。

统评考核科

20

负责市属各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及其报酬的确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不健全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2018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

2.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统评考核科

21

市属各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 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及重大责任事项追究情况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八章。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订)第七章。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政策法规科

22

市属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各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须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金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1.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社〔2005〕98 号)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合同备案程序。

2.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的通知(清国资〔2019〕70号)(十四)、(十五)。

统评考核科

23

市属各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制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

3.市国资委:审批。

市属各集团公司的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须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指导意见》(清国资〔2021〕190号)第四十五条。

统评考核科

24

市属各集团公司内部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各集团公司的内部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规章制度须按照市国资委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指导意见》(清国资〔2021〕190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

统评考核科

25

市属各集团公司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报告。

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开展对外捐赠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三十一条。

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捐赠管理工作指引》第七条(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统评考核科

26

市属各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经营班子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委办发电〔2019〕23号)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二)。

办公室

  (五)投资管理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27

市属各集团公司的投资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

3.市国资委:备案/审批。

投资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事前向市国资委备案,投资权限范围外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五条。

3.关于印发《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国资〔2022〕15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科

28

市属各集团公司项目实施情况分析评价,

半年、全年投资分析报告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关于印发《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国资〔2022〕15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管理科

29

市属各集团公司拟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须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进行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企业管理科

  (六)融资担保管理及股权托管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30

市属各集团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融资管理、担保管理、资产损失核销等)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1.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四条。

2.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七条(一)。

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指引》第四条。

统评考核科

31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的重大融资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审批。  

3.市国资委:审批/备案。

对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线以上或限额以上融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线以下的限额以下融资事项实行备案。

1.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五条。

2.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三)。

统评考核科

32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制定。

3.市国资委:审批。

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债务融资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债务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五条。

4.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统评考核科

33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担保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  

3.市国资委:备案/审批。

市属企业按权限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的担保事项;对子企业的特殊担保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超出企业决策权限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七条。

4.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统评考核科

34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其子企业对外提供借款事项(超出权限的对外借款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市属企业按权限自主决定集团内部企业的对外借款事项,市国资委对企业超出权限的对外借款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八条。

统评考核科

  (七)资产管理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35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程序的制定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第八条(一)。

企业管理科

36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第五十三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八条(二)。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 32 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5.《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清国资委〔2019〕205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企业管理科

37

市属各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第三十一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科

38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第四十八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 

4.《清远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方法》(清国资〔2019〕205号)第七条(二)、第十五条(二)、第十九条。

5.《清远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清国资〔2022〕188号)第十三条 。

企业管理科

39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第四十八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 

4.《清远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方法》(清国资〔2019〕205号)第十五条(二)。

5.《清远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清国资〔2022〕188号)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科

40

市属各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的资产租赁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市国资委: 备案。

租赁期限为十年及以上或租赁单宗资产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清国资〔2021〕50号)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科

  (八)人事管理

序号

决策事项

决策程序

责任说明

依据

责任科室

41

市属各集团公司年度招聘计划的制定

1. 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2.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3.市国资委:审批。


《清远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清国资〔2022〕85号)第二十五条。

党群人事科

42

市属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

1.集团内部呈批。      

2.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资委审批或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清远市国资委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清国资〔2018〕108号)第三条。

党群人事科

43

市属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

1.集团内部呈批。

2.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资委、市台港澳事务局审批或报市委组织部、市台港澳事务局审批。


1.《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六、规范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四)。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赴港澳申报工作的通知》(清台港澳通〔2023〕1号)。

党群人事科

44

市属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兼职

1.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

2.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资委党委审批或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清委办发电〔2018〕5号)第二十一条 。

党群人事科

45

市属各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兼任非实体化经营、临时过渡、停产停业的二级公司正职岗位

1. 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会:审批。

2.市国资委:备案。



党群人事科

46

市属各集团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从职工中产生。

2.选举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集团党委征得国资委党委同意。

3.候选人确定后,由本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选举结果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  
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清国资〔2012〕62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各集团公司董事会建设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清国资〔2022〕11号)。

党群人事科

47

市属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

1.个人及时报告集团党委。

2.集团党委及时报告国资委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国资委党委报市委组织部。


1.《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三)。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三章 。

党群人事科




市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

类别

授权放权对象

依据

责任科室

1

市属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各集团董事会审议后向市国资委备案

放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制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 《关于市国资委统评考核科业务办理流程告知函》附件3、附件4。

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清国资〔2012〕144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4.《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清国资〔2023〕149号)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十九条。

统评考核科

2

市属各集团公司审批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投资事项

放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1.关于印发《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国资〔2013〕39号)第二十七条(一)。

2.关于印发《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国资〔2022〕154号)第二十七条(一)。

企业管理科

3

市属各集团公司党委审批中层正职兼任非实体化经营、临时过渡、停产停业的二级公司正职岗位事项

授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党群人事科

4

市属各集团公司审批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的制定(涉及职工持股的除外)

授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1.《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 号)六、建立依法合规的操作规则 (十九)。

2.清远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2〕22号)。

企业管理科

5

市属各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对子企业的担保事项,审批对参股企业未超持股比例的担保事项

放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七条。

4.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统评考核科

6

市属各集团公司自主决定集团内部全资企业之间的借款事项,以持股比例为限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企业和代管企业提供借款,以持股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放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八条。

统评考核科

7

市属各集团公司审批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线以下,限额以下的融资事项

放权

市属各集团公司

1.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第二十五条。

2.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国资〔2023〕149号)《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三)。

统评考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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