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5-30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办〔2017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已经七届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1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1.统一投资市场准入。依法放开重点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场,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

2.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

3.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

4.拓展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支持各类专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有效开展企业股权和债权融资,拓宽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5.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后的合理收益。

二、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

6.用好省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韶柳铁路建设。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方式,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广清城轨沿线交通站点周边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产权明晰,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鼓励市、县两级政府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建设普通公路,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推动普通公路养护管理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参与辖区内通用机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等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路局)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设施领域。

7.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电、水电、光电等清洁能源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英德天堂山、连山白水旦抽水蓄能电站等其他清洁能源项目。加快推进配电网改造、智能电网建设,进一步扩大农网改造覆盖范围。开放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建设天然气门站、LNG应急储备气源站、CNG加气站、高压管网、中压管网。落实国家将销售电价由按行业、用途分类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的要求,加快形成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扩大用户用电选择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清远供电局)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

8.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以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四权”为重点,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建立多元化林业经营主体,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合作林场、林农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重点工程造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流转成本。(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旅游局)

9.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大力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加快发展林下经济,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推广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开发、循环利用模式,努力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林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构建新型银政保贷款风险共担机制。(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旅游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10.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在水泥、陶瓷、再生资源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开展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程度。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企业推荐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力量的培育和引导,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试点。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针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污染物,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要求,加强超限值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全面落实差别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监管,实行企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强与广州碳交易所协作,探索森林、清洁能源碳汇交易,鼓励企业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林业局)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和水利领域。

12.培育农业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田平整改良、灌排设施、机耕道路等农田基本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互换并地等方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修建田间机耕路等设施,置办储藏、烘干等设备,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商标等。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型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农机、新农艺,修复农业农村生态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

13.促进水利投资和建设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并颁发权证,工程产权、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鼓励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由专业队伍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维护。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被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依法取得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水务局、市委农办)

15.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开展地区间、用户间的水权交易,允许各县(市、区)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在保证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16.改革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模式。分类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业单位改革,促进有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探索县市区、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照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等方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的项目,可通过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对于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18.积极开展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试点。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推行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城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特色商业区和中心商务区建设等商业地产开发的市场化融合模式,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加快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密集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改造并转型为城镇行政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9.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价格体系,科学确定城镇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制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价格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务局)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20.促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收购兼并、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力争到2017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总量的25%以上、服务量达到总量的15%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支持社会办学。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或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稳步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教育规模。探索建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机制,试点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部分民办高职院校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积极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加大对民办高校在土地、税收、公共财政等方面扶持,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对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视情况奖补部分生均经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推动社会养老。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将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交给社会组织运营,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通过发行养老服务企业专项债券等措施,支持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间照料中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编办、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文化投资力度。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为社会资本拓宽文化领域投资和运营渠道创造更好条件。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税费优惠等途径,鼓励各类主体平等参与文化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编办、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旅游建设。积极推进旅游行政管理体制、工作目标评价体系、旅游资源整合利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产品品牌、旅游企业品牌、旅游演艺品牌、旅游管理与服务品牌等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景区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提高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程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运营,培育一批专业化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主体和场馆服务品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运营,提升体育培训、竞赛表演、体育产品、体育衍生品的发展水平,推进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元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政府以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息基础设施领域。

26.鼓励民营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合作、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宽带接入网业务所需的基础网络设施,并以基础电信企业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网服务,分享收益。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 “三网”融合工程、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信息化基础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平台、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各电信运营企业)

2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北斗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终端制造及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促进地理信息高效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

三、创新重点领域投资模式

28.确立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优先地位。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滚动向社会公开推出相关领域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行业特点设定建设和运营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私营等方式,优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并享受与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政府要与投资者共同做好项目风险控制工作,通过完善实施方案、规范订立合同等措施,设立风险准备、制订应急预案、合理归责分担等措施,切实减少不可抗力等外部性风险造成的损失。引入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明确PPP项目退出的方法和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组织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扩大公共性、基础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公开购买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培育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主体,加快推进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支持社会投资者组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支持社会主体、企业主体、事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创新融资渠道和工具

31.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倾斜,推进信贷产品期限、还款方式、抵质押方式创新,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用土地经营收益和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用评级体系,降低资金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推进农业金融改革。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完善“两权”交易、评估、处置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两权”的权属性能,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扎实推进“两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委农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英德市、连州市、阳山县人民政府)

33.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接,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公路、水运、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农业发展银行清远支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吸引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选择重大基础设施贷款、节能减排贷款等符合条件的信贷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盘活存量贷款,支持重点领域建设。支持市、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用于重点领域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建设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生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土地储备局、德晟集团公司、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

35.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重点加强公益性和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市和各县(市、区)安排的政府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推进政府投资向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引子、为母基金,加强与金融、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加快构建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落实重点领域优惠政策。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精神,切实落实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推进社会事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改革。民办教育和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和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三是落实社会事业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提供的面向“三无老人”基本养老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养老机构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四是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结合新一医药价格改革,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五是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市场决定。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的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六、保障措施

37.加强载体建设,争取政策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和市直相关行政部门要深入研究吃透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加强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项目策划、论证和储备,建立并及时充实项目库,筛选条件相对成熟、盈利模式清晰的示范项目,适时向社会公开推介招商,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及时搞好申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8.开展试点示范,推动体制创新。择优确定一批存量资产,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产权交易等方式向社会资本让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民办教育、社会办医综合改革民资准入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向全市推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搭建信息平台,改善投资服务。加强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搭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实行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最新政策规划和项目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工作,完善发布形式,扩大发布范围,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公平竞争。要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0.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明确社会资本退出路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安全运营,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明确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监督指导实施责任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出现违规现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调度考核。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市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实行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加强督查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加大问责力度,保障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责任部门要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责任分工落实推进情况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局,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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