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2-05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国资党委〔201722

 

市国资委系统各级党组织:

     现将《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清远市国资委党委

                            2017年6月30

 

 

 

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监督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一)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二)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

1.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出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

2. 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推进廉洁文化进企业,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3. 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完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各党组织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和个人。

4. 严格监督考核。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责任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防止职责范围内的廉洁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5. 选好用好人员。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之前,应充分听取纪委和有关监管部门对拟提拔人选意见。完善和落实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考察等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和轮岗。严格人事组织纪律,主动接受各级监督。

6. 深化作风建设。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领导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解决企业改革遗留问题,防止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7. 强化权力监督。认真制定和落实惩防体系建设规划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认真组织排查投资决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个人廉洁责任风险,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深化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推进司务公开、党务公开,努力建设“阳光国企”。

8. 坚决反对腐败。强化对企业纪检部门工作领导,经常听取企业纪检部门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积极推动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支持和保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配足配强纪检监察人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9. 带头做好表率。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管理等制度,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监督,带头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带头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

(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组织主体责任任务,认真履行领导责任,主动了解企业重大案件、作风纪律建设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日常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二、严格落实纪委(纪检)的监督责任

(一)市属国有企业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上级纪检部门和本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强化担当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是履行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

(二)市属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任务

1. 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召开反腐倡廉工作等会议,经常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对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的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党令、政令畅通。定期听取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考核检查。

3. 严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管理的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廉洁从业、作风建设、权力运行等情况,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部门。加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促进风险防控工作落实。

4. 加强责任追究。坚持有损失必查、有责任必究、有腐败必惩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所属企业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

5. 严肃查办案件。在市国资委纪检组统一领导下,领导(指导)所属企业案件查办工作,认真检查、处理规定权限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等案件,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在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决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和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领导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监督责任保障机制

(一)市属企业党组织、纪委(纪检)要认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推进市属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监管企业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工作。

1. 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市属企业设立党委的一律设立纪委,同时设立纪检监察部门,配有专职纪委书记和监察部门人员。

没有设立党委但设立党(总)支部的,要明确党支(总)委纪检委员由企业一名党员副职领导干部担任作为纪检负责人,履行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并配备专门负责纪检工作的人员,开展纪检日常工作。

2. 建立纪委(纪检)领导考核评价机制。市属企业纪委(纪检)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的年度考核评价以市国资委纪检组会同市国资委办公室、人事科为主,纳入独立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评价成绩将作为享受薪酬待遇、轮岗交流、表彰奖励、提拔任用以及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和二级企业纪委(纪检)领导和机构人员履行监督责任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执行。

3. 落实纪委(纪检)领导职位与薪酬待遇。市属企业纪委书记排在企业行政副职之前,其薪酬待遇不低于本企业同一级别副职平均水平。

市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其他人员薪酬待遇由企业进行管理,不得低于其他部门同级人员薪酬平均水平。视情况可享受本企业正职薪酬待遇。

4. 落实纪委(纪检)分工要求。企业纪委(纪检负责人)应围绕监督问责,强化主业意识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分管纪检监察、内审等工作。

5. 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措施。企业纪委书记(纪检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可以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调阅企业财务、内审和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在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时,为市国资委纪检组提供有关情况;根据市国资委纪检组长授权,对反映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向市国资委纪检组长报告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约谈下属企业党组织、纪检主要负责人,通过“签字背书”、调研等方式,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对企业重点投资经营项目组织效能监察;依据权限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等。

四、强化检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 在民主生活会上,班子成员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 监督所属企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 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选拔任用挂钩,形成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负责、工作层层落实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责任体系。

4.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连续两次以上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腐败案件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人员责任。对阻碍纪委办案或以职务影响办案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加大问责力度。

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主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党纪政纪处理外,其薪酬应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年薪。

(二)加强对所属企业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考核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纪检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苗头或腐败问题线索,未及时提醒或向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2. 对企业党组织、纪检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3. 对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案件、信访件及其他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通风报信和设置障碍,或对上级纪检部门案件查处等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4. 对企业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拖延不查、执纪不严的,或线索处置在向本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不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其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

五、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市国资委党委每年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对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资委纪检组要建立与办公室、人事科、财务考核科、监事会等部门参加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的经常性指导与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对落实主体责任要常抓常议,加强宣传,总结经验,抓好典型,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企业纪委组织协调作用,推行纪检监察、内审、监事会等监督部门合署办公,形成由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构成的“三位一体”监督机构,提高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市属企业党组织每年应向市纪委纪检组、市国资委党委、纪检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市国资委纪检组和市属企业纪委(纪检部门)应积极推动和监督所属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指导并监督所属企业党组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树立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遏制腐败的执纪导向不动摇,注重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纪检负责人)定期向市国资委述职述廉述责、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的同时,应报告本级党组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动接受市国资委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三)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执行廉政提醒谈话制度。严格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五)建立对市属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市国资委成立市属国有企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视督查组,由市国资委党委、纪委具体组织,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从委机关和企业的财务、审计、法律、监事、监察、人事组织等抽调人员,每年定期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紧扣“四个着力”,注重发现问题,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督促企业党组织、纪委(纪检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六)健全执纪监督机制,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1.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在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2. 完善制度保障体系。重点建立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述职述廉、群众评议、诫勉约谈、专项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操作,规范程序,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3. 加强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组织建设,完善企业领导班子配备,保障纪委(纪检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六、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细则,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履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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