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19号);
4.《清远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清国资〔2022〕154号)。
三、申请条件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涉及的投资行为
四、办理材料(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电子版、复印件各一份)
1.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其他形式投资);
3.董事会(企业领导班子会)会议纪要或决议以及表决签名表(涉及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需企业党委会审议通过文件);
4.法律顾问、财务总监、独立董事、监事(会)等的书面意见,责任承诺等;
5.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6.涉及可能存在重大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的项目,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7.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项目负责人情况、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8.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9.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或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五、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3号清远国资办公楼8层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科
七、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八、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九、联系电话:(0763)3379506
十、办理流程:
1.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3.市国资委审核;
4.市国资委转呈市政府审核;
5.市国资委出具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