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08)22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市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为推进我市“三化一园”发展战略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市各级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农民工工作。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执法监督机制和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障碍,确保农民工享有城市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完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部门、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三是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促进就近就地转移。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五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逐步健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80%以上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二)“十一五”期间,组织全市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0%以上参加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稳定率达90%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内,把农民工纳入各级政府管理服务范围。
(五)加大投入,要将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认真执行工资支付的管理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保障、维权有渠道。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市府办负责牵头落实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将企业工资守法情况划分为A、B、C、D四类,对C、D类企业实行重点监控。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执行《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清府办〔2006〕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2008年12月底前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建设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存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用人单位有发生克扣、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可先从工资保证金支付,再进行劳动监察调查处理或劳动仲裁处理。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对遵章守法按规定发入工资的工程完工后,返还工资保证金和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积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设劳务分包市场,依法把建筑农民工纳入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管理当中,坚决取缔建设领域的“包工头”,逐步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要在建设行业逐步建立农民工平安卡(工资卡)制度,由银行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平安卡(工资卡)中,确保不再发生拖欠工资。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从2008年起,我市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等各类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
(四)认真执行工作时间规定。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切实保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的劳动,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开展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
五、加快建设就业服务平台,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一)推行城乡和市内外劳动力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按省的有关办法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我市城乡和外省、外市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并落实经费,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也可按条件为培训合格、有创业意愿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依法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省制订的办法执行。
(三)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市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珠三角的劳务合作和“山洽会”的劳务合作。拓宽劳务渠道和优化本市就业环境,吸引外来农民工进入本市就业。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做好劳动力资源分类和动态管理工作。大力发展与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等形式,做好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实现与省、兄弟市及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做大做强我市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四)大力促进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各级要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的要求,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我市力争2020年底前建立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
六、创造培训条件,强化技能培训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培训条件。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要根据全市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综合训练服务基地(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基地)及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技术训练中心作为基地的分支机构或分教点,与基地共同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发动和选择有条件和教学质量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部分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拨款、上级扶持、贴息贷款、社会(个人)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事业,购置必需的教学设备。使基地、分教点、社会定点培训三级机构尽快具备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完善,专业设置合理,师资水平较高等基本条件,确保全市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培训机构重点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要狠抓培训质量。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主要以2个月左右的短期培训为主,基地和各分教点要合理确定培训专业,设置的专业要兼顾培训对象意愿和企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按照省的要求,教学课时不少于45天和2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课时占总课时30%以下,实操教学课时占70%以上,学员免费培训的合格率不得低于95%。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从2008年起,将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市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将我市每年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劳动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一次全面检查和一次分析评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建立详细的个人档案,列明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培训机构、教员姓名、学习专业、考核成绩、考证情况、就业单位等情况,详细记录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培训转移就业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培训转移就业台帐,为全市农民工转移培训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按省的办法执行。
七、改革创新社会保障制度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制定我市村干部、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户的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建立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清远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用办法》(清府办〔2006〕97号)的规定,加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方法。加快制订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范围。输入地政府在编制本地及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二)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的精神,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就学进行统筹规划。输入地政府应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列入当地教育规划,纳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禁止收取额外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大疾病防治和子女免疫工作力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落实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防止传染病传播蔓延。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免疫接种率。
(四)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输出地计生部门要加强与输入地计生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措施,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对市内的农民工流动,县区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五)改善农民工生活居住条件。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民工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开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强化全市各法律援助处“
(八)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权益。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和维权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
(九)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为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创造有利条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颁发市区户籍管理暂行规定》(清府〔2006〕40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逐步扩大省内、市内农民工自由迁转户口的区域范围,加快解决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长期在城镇就业和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民工凭有效就业、社会保险和居住凭证入户就业地的户籍政策和标准。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入户。
(十)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级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得以农民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含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和资金的筹集,按省、市制定的办法实施。各级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九、加强统筹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市“三化一园”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清远逐步成为我省农民工就业城市。当前,我市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我市农民工数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镇(街道、乡)、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与农民工相关的政策规定。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现行涉及农民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权益维护、社会保障、教育、治安、计生和户籍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和不合理规定,增加农民工管理服务要求,保证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要按省的要求部署,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业务信息联网运作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实行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反映和更新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服务情况信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企业出资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六)加强宣传引导,有效推动农民工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