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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废止)

时间:2008-09-29 08:55: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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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08)84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和中共清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决定》(清发〔200418号)及广东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文件、规定精神,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建)房入户

(一)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已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集资建房、经济实用房)或合法自建住房,无犯罪记录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1、商品房和自建住宅,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商铺、仓库或其它非住宅用途的房产),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

2、商品房可以是一次性付款购买或是银行按揭的,一次性付款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入户;银行按揭的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银行按揭合同办理入户。

3、一套商品房允许所有者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落户,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入户。房屋所有者子女均已婚的只可选定其中一户随其落户。

4、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商品房转让后,应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新业主方可办理户口迁入;属合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入户。

5、在申请购房入户前出生的小孩需在父母原户籍地入户后方可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二)办理购(建)房入户申请除户口审批规定必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产权证》; 属银行按揭的,凭银行按揭合同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户口迁移审批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夫妻、父母及子女的投靠入户

(一)随配偶生活申请入户,可按以下不同情况申请办理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手续:

1、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结婚,申请人配偶在农村、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婚龄、年龄限制,随时办理迁移手续。

 2、属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配偶的申请人,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未要求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户口注销;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

(二)因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申请入户,被投靠人必须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受父母原户口所在地身边有子女的限制。

(三)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在其近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婴儿出生入户,可自愿随父随母入户(一方为“空挂户”的,必须随有固定住所的一方入户)

三、农民工进城务工入户

在我市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一)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外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四)参加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县(市、区)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四、投资入户

(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数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办公益事业数额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亲属(3名以内)落户(各地根据实情可适当调低投资捐赠数额);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数额达30万元以上的,捐办公益事业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申请在市区入户的,凭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有关投资手续证明到市公安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民营企业招聘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凭学历和职称资格审核证明可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其在企业所在地的固定合法住所或企业集体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原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30万元的,可申请3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非清远市户籍的业务骨干在市区入户。

对上述规定核准入户,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以上购(建)房入户,夫妻、父母及子女投靠入户,投资入户、农民工入户,均需申请人提供镇(街)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简称“村改居”)后,对完全丧失耕地或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区)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农业”人口一次性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牵涉的其他问题,可由相关部门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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