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8年 > 第0812期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12-30 09:15: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清府办(2008)79号

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和银监会清远监管分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食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以上七个部门反映。

OO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切实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省、市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近年来,担保机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国发办〔200690号文)明确了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服务、管理等方面为信用担保机构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为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目标,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1号)和200811颁布实施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和规定,都从财政扶持和政策措施等多方面大力推动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这显示了省委、省政府推动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决心,我市亦从2007年开始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抽出部分资金对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给予扶持。

(二)信用担保机构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担保业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得到社会和企业的肯定和认同。目前,我市担保机构已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备案登记的有9家,注册资金5.29亿元。截至20086月底,全市共累计为258家企业作出7.14亿元的融资信用担保,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吸引民间投资为基础,政府财政补助为激励,走市场化运作道路,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扶持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

2、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方向,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三)主要内容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等组成。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4、积极鼓励民间力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

5、促进和指导市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规范业务,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加强控制内部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按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要严格遵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高额收取客户履约保证金。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落实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市经贸局和市地税局要对符合申请免税条件的企业做好服务,积极组织指导其申报免征营业税项目。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的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做好财政资金扶持。市政府从2007年起连续五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主要扶持对象是已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登记手续,且经营业绩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已获得省补助的,市不再重复支持)。同时,市经贸局要积极组织协助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省担保扶持项目。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我市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制度规范与完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内部决策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加强法人化管理,严控操作风险,严禁违规操作。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合作,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当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债务本金可以实行比例担保,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反担保。加强和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加强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一些业绩好、诚信度高、经营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并允许担保放大倍数放大至510倍。市各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物时,对符合规定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市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向信用担保机构开放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二)创新金融服务项目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我市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认真落实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项目,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商业银行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可与资信好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放宽审批,简化流程,对担保机构担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的下浮贷款利率优惠;并应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信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对合作良好、无不良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资质实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与此同时,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新品种,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一)部门配合加强行业指导

1、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财政、人行、银监、金融服务办、税务、工商、民政、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要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的精神,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到市经贸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备案登记,具体备案手续由市经贸局牵头办理。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通过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及完善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机制等,引导信用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控管理,增强信用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2、加强信用担保机构行业自律。由于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并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个别信用担保机构为竞争客户,放松担保审查和风险控制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并在条件成熟时,通过推动组建清远市信用担保协会,进一步规范市场,形成行业自律发展。通过发挥协会自律管理功能和沟通政府部门桥梁与纽带作用,推进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指导全市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部门互联互通机制

各有关单位及信用担保机构,对于按照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制定公开的程序和办法,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向各金融机构公布信用担保机构的对外担保总额,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控制在注册资金的有效担保能力之内。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和环境营造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切实帮助金融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制裁和打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建立与信用评级制度协调一致的风险控制、管理体制操作办法,提高服务中小企业效率。

(二)优化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原则,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务环境。担保合同法定登记机关,要按照《担保法》赋予的法定义务,为持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的信用担保机构办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并为其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提供便利;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在被担保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协助持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的信用担保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便担保机构了解担保企业的信贷记录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三)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诚信建设,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探索构建权威性的企业信息中心,收集、汇总税务、海关、金融、社保、治安、司法、工商等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逐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为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