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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12-29 09:11: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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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08)110号

印发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OO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和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1、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各县(市、区)要在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扶持及贴息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人才培训等。[市财政、经贸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执行]

2、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市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1200万元资金用于对出口企业的奖励。(市财政、外经贸部门负责)

3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城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佛冈县调整为1.5%,其他县调整为1%。(市地税部门负责)

4、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市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

5、对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确认,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暂缓征收应缴堤围防护费的50%。(市水利、经贸部门负责)

6、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我市新上市企业及所在地乡镇(街)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和相关部门负责)

7、实行对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本地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8、企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9、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证金比例降为5% (市建设部门负责)

1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人同时申请购买同一套住房,合计贷款最高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在还清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市财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

11、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交纳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具体条件及报批手续由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制定)。

四、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

12、知会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涉企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执法依据、职权、程序和责任等规定进行,并切实加强部门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把关,强化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涉及企业数量多的检查,以及重大检查和处罚,须经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知会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13、备案制度。对企业的行政处理和财物罚没,由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后,须报市纠风办备案。由市纠风办把对企业处罚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汇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大处罚及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纠风办负责)

14、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每年对职能部门的罚没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职能部门通过关联机构以服务经营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视为该部门的乱收费行为,经审计后按有关法规处理。(市审计、财政部门负责)

五、实施期限

15、本《意见》从200911起试行,至20091231止。期间如国家或省出台同类政策,优惠幅度大于本《意见》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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