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0〕62号
印发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遵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
清远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城镇化的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共享清远市改革发展成果,引导和激励农民工热爱清远、建设清远,吸引更多的优秀农民工融入清远、扎根清远,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快推进清远城市化的建设。
二、积分制入户城镇对象与条件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含灵活就业人员),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二)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1.积分指标和分值按(附件2)的规定执行。
2.原则上积满35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操作程序
(一)个人或集体申请入户城镇的农民工需填写《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4.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6.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7.申请随迁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随迁子女的出生证、随迁的18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复印件一份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农民工入户城镇专门窗口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用人单位符合开设集体户口条件的可以设立集体户口簿,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设立农民工集体专户,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稳定农民工就业、实现全社会共创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三)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实效。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单位和村(居)委会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设置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免收一切入户费用,不得搭车收费。
五、其它
本方案未明确之事宜,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并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清远市2010年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
县(市、区) |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人) |
2010年10月底前 | |
清城区 |
1500 |
清新县 |
800 |
英德市 |
700 |
佛冈县 |
500 |
连州市 |
400 |
连南县 |
150 |
连山县 |
150 |
阳山县 |
300 |
经济开发区 |
500 |
合 计 |
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