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实施工作,确保基金支出规范和安全,并取得实效,根据清远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清远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1月至12月试点期间,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均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促进就业资金中支出。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除特别规定外)为准;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三、试点期间已在就业专项资金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促进就业资金里重复申领。
四、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当在
五、本通知和《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二)条件。参加申领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对适用对象进行的有效培训次数须在一次以上。培训天数,创业培训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5个学时;职业培训不少于10天,每天不少于5个学时。
(三)补贴标准。结合实际,补贴标准为创业培训费1000元/人,职业培训费初级480元/人,中级700元/人,高级800元/人,技师1100元/人,高级技师1300元/人。
试点期间,同一个人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四)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定点培训机构统一分别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中心)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2、3、4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市属提供附件(1—1)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1—2)一式四份);
2、《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岗位)》或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4、培训课时安排纪录(包括加盖公章的教学计划、课程表、学生签名的考勤表等)。
(五)材料受理。
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分别由市就业中心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市属的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初审,县属的申请材料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 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市就业中心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填写《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职业(创业)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市属提供附件3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3一式四份),加具意见后报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一)适用对象。本省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二)条件。一是免费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二是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外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
(三)补贴标准。每人补贴150元。
(四)申请材料。申请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2、3、4、5、6、7、8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申请表》(市属提供附件(1——1)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1——2)一式四份);
2、《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市属提供附件9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9一式四份);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交《广东省失业就业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招用工登记表;
6、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确认书(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实施细则》下发前已成功介绍就业的免交,详见附件10)原件;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的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标明用工期限的用工回执,申领补贴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
8、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银行账户账号。
(五)材料受理。市属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市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初审;县(市、区)属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条件。一是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并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二是依法参加本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同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在本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三是招用农民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2008〕101号)文要求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享受该项补贴。
试点期间,需符合以上条件方可享受该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个人缴纳本市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二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实际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本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项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2)、(3)、(4)、(5)、(6)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市属提供附件(2—1)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2—2)一式四份);
(2)用人单位提供《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花名册》(市属提供附件8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8一式四份);
(3)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提交《就业失业手册》及回执、《优惠证》、《低保证》和《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一份;
(5)提出申请补贴前两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用人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一份;
(6)申报周期内头、尾月份交纳的社保费明细表(用人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一份。
2、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2)、(3)、(4)、(5)、(6)、(7)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原件一份,小一寸半身相片1张贴于申请表);
(2)《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3)《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形式劳务证明》原件一份;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缴交社保费发票当期有效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6)《户口簿》原件,交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当页)一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材料受理。市属社保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市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共同初审;县(市、区)属社保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和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机构)三方共同初审;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要求提交申请后,由市就业中心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填写《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市属提供附件(5——1)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5——2)一式四份)和《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花名册》(市属提供附件6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6一式四份)。市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市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共同初审;县(市、区)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和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机构)三方共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四、岗位补贴
(一)适用对象。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条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清府[2008]92号)文要求,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招用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人员年龄界定计算到2010年12 月底、身有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和因失地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二是试点期间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12个月计算)800元。
(四)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2、3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市属提供附件(2——1)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2——2)一式四份);
2、用人单位提供《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花名册》(市属提供附件8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8一式四份);
3、用人单位提供申请补贴前两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加盖公章)一份。
(五)材料受理。市属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市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初审;县(市、区)属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和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机构)三方共同初审;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条件。在社区、街道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三)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展期贷款不享受贴息。
(四)贴息方式。由借款人先期垫付,年终由农村信用社报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五)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3项材料复印件由初审单位存档)。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2、贷款利息还款凭证;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材料受理。市属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的申请材料经市就业中心负责受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初审;县(市、区)属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的申请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本省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在职劳动者和本省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试点期间,符合条件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标准。参照《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标准如下:
就业专项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 ||||||
技能鉴定等级 |
单项能力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技师 |
高级技师 |
补贴标准 |
100元 |
180元 |
240元 |
300元 |
480元 |
560元 |
(三)申请材料。
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市鉴定中心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下列(2)、(3)项材料由初审单位存档)。
(1)《申请表》(市属提供附件(1——1)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1——2)一式四份);
(2)《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职业(创业)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市属提供附件3一式三份,县属提供附件3一式四份);
(3)《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材料受理。市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市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作科初审;县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材料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初审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属个人申请补贴,市鉴定中心负责填写《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职业(创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清远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职业(创业)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初审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申请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七、拨付程序
(一)申请就业补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单位受理初审后,按规定对申请人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期限,以及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开展培训、介绍就业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需在办事大厅和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就业补贴项目和申请人名称、享受补贴数额、举报投诉电话等)。
办事大厅公示由负责受理单位(部门 )在办事大厅进行并做好记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公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全市申请就业补贴有关资料(电子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和基金监督科(联系传真电话:3362416;电子邮箱:QY3362416@163.com )统一进行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出现违规操作、虚报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补贴申请资格。
(二)申请人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初审单位在《申请表》或《审核(汇总)表》上加具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方案》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有关证件原件上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申请表》或《审核(汇总)表》上加具意见后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财政部门核拨。
(四)市财政局在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来经审核确认的有关补贴材料,通过复核后由各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八、资金管理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稳定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0〕141号)文执行。
九、责任追究
(一)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分别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工作人员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促进就业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
1、由于审查把关不严或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促进就业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
2、在审查和拨付资金过程中,一年内累计失误3次以上的;
3、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资料台账,统计和上报工作混乱的;
4、对下属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工作人员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促进就业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伙同单位或个人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促进就业资金遭受损失的。
3、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促进就业资金的。
(四)发现享受就业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促进就业资金行为的,由初审单位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促进就业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