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0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医疗保险上限和终止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保费费率等问题的通告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转发〈关于加快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清劳社〔2009〕30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10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日前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调整我市2010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818元、上限为9090元;医疗保险上限为9090元(下限保持1960元不变)。
二、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保费缴费费率的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优惠费率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从2011年1月1日起,恢复按正常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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