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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25 03:27:1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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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前,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31日开始施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规定》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但是环境教育工作仍然存在普及水平低、组织实施体系缺乏、资源配置缺乏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急需制定有约束力的环境教育规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强化公众参与。同时也是配合清远创文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开展创文工作,形成全民创文意识。

我市目前已有绿色学校74所,绿色幼儿园27所,绿色社区22个、环境教育基地14个在创模期间,全市中小学连续三年开展环境教育,这些前期工作为今后组织实施环境教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且我市是继洛阳、南京、厦门之后我国第四个、广东省第一个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地级市,充分彰显了我市对环保工作的重视。

市政府将《规定》作为清远市政府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部政府规章,经过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修改,依据新《环保法》,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提出的“支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的立法工作”新要求,最终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环境教育活动、保障与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解释了环境教育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明确了环境教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对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环境教育领导小组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

(三)第三章环境教育活动,主要对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行政机关、园区管理机构、相关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具体开展环境教育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第四章保障与监督,从加强工作检查、成立专家委员会、强师资建设和教育资源、建立环境教育基地、财政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环境教育工作进行保障与监督作出了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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