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一)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8〕9号)提出:“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不合理的坚决取消,过高的坚决降下来,让企业轻装上阵、聚力发展。”
(二)2018年11月,市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提出:我市市区范围内工业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同周边城市相比偏高,一些企业反映强烈,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建议自2019年初起调整我市范围内工业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市相关领导对该请示的进行了批示,根据批示精神,市住建局提供了最新的地区建设项目单方造价指标,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议并形成:“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制造业成本,建议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将我市市区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程序调整为38元”的主要会议意见。
(四)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批示及会议纪要精神、市住建局最新提供的地区建设项目单方造价指标,拟定了《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方案,该调整方案主要是对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建筑(厂房、仓储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进行相应动态调整,其他类型建筑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节选本次调整内容,详见下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等级区分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与现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比较 | 备注 | ||||
基建投资额标准(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元/平方米) | 基建投资额标准(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元/平方米) | 现收(元) | 降幅(元) | 降幅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 建筑(厂房、仓储类) | 无 | 1600 | 64 | 950 | 38 | 64 | 26 | 41 | 桩基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以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计收。
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次调整是根据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和市住建局最新提供的工业建筑单方造价指标相应动态修正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标准(即工程项目基建投资额)部分内容,调整的执行的标准是依据市住建局提供的最新的地区建设项目单方造价指标,再套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见附件1)文件计算公式计算出来。近几年我省多个地级市均进行过相应的调整,没有突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见附件2)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规定的内容。
该调整方案已通过网站和报纸进行了公示,征求了9个相关部门意见,召开了企业座谈会,撰写了风险评估报告,征求市自然资源局法制科室意见,并提请了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且根据合法性审查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由于该调整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也提交了市自然资源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
综上所述,该调整符合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合法。
四、咨询方式
对本《通知》有疑问的市民,可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交通大楼509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378226;邮箱:qygwhbgs@126.com。
附件2
关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方案
一、解读材料提纲
(一)《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版)》(以下简称《通知》)制作背景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四)咨询方式
二、解读材料形式
通过表格对比调整前后数据来明确调整幅度,且表格仅节选工业建筑(厂房、仓储类)内容明确本次调整的类型,其它类型建筑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通过文字解读调整背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中容易产生误解的法律条文,调整方案制定过程的合法性。
三、解读途径
主要通过市政府网站和清远市空间规划信息网公示进行解读,市民也可以通过政策解读材料“(四)咨询方式”中的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四、政策解读时间
根据市政府印发《通知》时间和清府办函〔2019〕13号文件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