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
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的
政策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任务,加快我市261个省定贫困村率先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按照省委“三年攻坚、两年巩固”的总体安排,加快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坚决打赢农村扶贫攻坚战,应因地制宜支持农村贫困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积极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鼓励他们依靠一技之长,通过辛勤劳动,不断增加家庭收入,尽快实现脱贫摘帽,同全市人民一道致富奔小康。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通知》(清委农委〔2018〕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8〕6699号)等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工作目标
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的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多措并举增加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为我市农村贫困地区快速脱贫致富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推动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四、主要任务
本实施办法主要任务是:一是明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范围。二是明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实施主体及责任。三是明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保障监管、项目结算、竣工验收、建后管护。四是明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通过明确主要工作任务,为全市农村贫困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精准脱贫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
五、有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的说明
1、项目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外),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的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禁止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使用资金分割工程。
2、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实施办法的第四条作了特别要求: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规划,优先进行立项,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投票确定。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50%以上的村民赞同的项目方能逐级申报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3、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产生。实施办法的第七条作了特别要求和规定: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在自然村,自愿成立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建设理事会。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选举和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财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原则上包括理事长、施工员、质管员、会计等,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村内若无合适条件人选时,可由乡镇协助选派。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项目理事会。
4、工程项目的承接主体产生:实施办法的第八条作了特别要求:项目实施可由自然村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优先选择本行政村内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申请承接人超过实际承接需求时,可综合考虑经验能力、民主投票、排队轮流、随机抽取、通过农村“三资”监管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确定承接方。
5、工程项目的实施及监管: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项目进展、支出明细、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镇(乡、街道办)政府、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二条作了特别规定: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村委会和项目建设理事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及格后,由村委会逐级上报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县(市、区)级发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如房屋建筑类住建部门参与;交通公路类交通部门参与等)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程验收组对小型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7、工程项目管护。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作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如果是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如果是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所有,并由理事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行经营权和管护权相统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