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 > 第1908期 >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8-13 01:27: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我市《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清远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反映。

                               清远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0日

    (联系人:唐睿,联系电话:3372089)

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6]45号)精神,总结吸收我市在农村综合改革、城市社区治理改革和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经验,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机制,制定我市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协商机制。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包括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楼宇小区协商制度。一是建立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制度体系。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村(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村(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二是建立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二)明确协商内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3.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4.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5.社区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卫生、环境、设施、物业管理等涉及村(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的制定、民主选举相关事宜;7.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集体经济项目收益分配处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土地确权、林地开发与利用、宅基地分配、财务安排及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8.“三留守”人员服务、“空巢”老人服务、旧楼电梯加装、宠物管理、餐饮污染管理、排污管入村和垃圾收集等村(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协商的事项;10.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经村(社区)党组织同意进行民主协商的事项。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协商内容,拟定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按各层次协商制度予以明确。

  (三)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内容涉及范围,合理确定协商主体,组织所有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保障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居)民理事会、驻村(社区)单位、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形成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协商的平台和机制。协商中应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确保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四)拓展协商形式。城乡社区协商要根据不同协商事项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积极拓展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可以采取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小组会议、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等形式进行,可以通过座谈、民主听证会、民主咨询会、民主评议、民意收集、民主恳谈会等方式进行协商,也可以借助村(民议事厅、村(民论坛、社区网页及微信平台等载体进行协商。完善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业主委员会,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丰富城乡社区协商形式。

   (五)规范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确定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畅通议题收集渠道,通过访民情问事、替群众说事、理事会成员提事等多个渠道征集协商事项,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并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2.公布协商信息。协商议题确定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同时向其提供议题材料。

  3.组织开展民主协商。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协商议事,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议事主要有四个流程:一是由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进行协商;四是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

  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时,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4.主动公开协商成果。议事机构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层次的协商制度,规范具体协商程序。

  (六)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手册、社区微信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委员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要求,也是不断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议事规程的具体实践形式。各要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协商活动的组织保障,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村(社区)党组织要抓好协商工作落实。要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村(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民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二)加快推进协商。各地要注重总结和发扬城乡社区协商的好经验,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要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社区特点,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协商平台和程序,完善定期协商、协商结果应用反馈等工作机制,形成协商规范。注重通过协商解决居民关切的难点问题,让基层群众在协商实践中获益。

    (三)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发挥组织、民政部门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作用,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检查指导,确保城乡社区协商发挥实效,实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各县(市区)要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