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及管理办法》草案公示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我局现将《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及管理办法》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及管理办法

2、公示类型:草案公示及征求意见

3、公示时间:从2019年126日至202014日,共30天

4、本项目详细情况可登陆清远市空间规划信息网(qyskjghxxw.gdqy.gov.cn)查询。

5、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上述规划草案的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3号交通大厦

电子邮件:qysgtkjghk@163.com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6日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要求,保障清远市产业用地供给、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期,正确引导三旧改造项目方向,完善优化产业用地布局,现开展了《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及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基本范围为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 包括清城区与清新区的太和、太平、三坑、山塘南部四镇,规划总面积约1881平方公里。

三、划定原则及标准

按照“总量保底、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进行划定。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现状特征划定;

2.划定对象包括工业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周边因园区或控制线完整性需要所划入的道路、相关配套设施、少量绿地及水域等其他功能用地;

3.控制线划定原则上以地块边界、道路中心线和自然地理实体边界为界;

4.根据“分类定策”的划定原则,采取分级管控的方法,分两级控制,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级工业控制线是保障清远市实体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主要为法定规划的工业用地。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的以下工业用地区域:

(1)区级或区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

(2)规划成片的工业用地;

(3)规划成片、具备发展为工业用地条件的发展备用地。

二级工业控制线是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主要为法定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为工业的用地。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零散布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用地:

(1)经营状况良好、建筑质量较好、对周边用地无污染的都市工业;

(2)经相关部门或相关权利人认定,在近期(3年内)确需保留的现状企业。

四、工业用地划定方案

共划定工业斑块62个,其中一级线47个,二级线15个,划定工业用地及工业发展备用地面积81.73平方公里,其中划定一级线面积77.96平方公里,划定二级线面积3.77平方公里。

重点产业发展平台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广清合作园一级控制线面积20.53平方公里;高新区一级控制线面积23.8平方公里;源潭物流经济区一级控制线面积16.16平方公里;太平产业园一级控制线面积8.81平方公里。

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范围及编码图


清远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情况一览表

序号

位置

斑块编码

斑块面积(ha)

现状工业用地面积(ha)

存量工业用地面积(ha)

规划工业用地面积(ha)

工业用地占控制线比例(%)

控制级别

1

广清合作园(石角镇)

SJ01-01

941.93

530.15

173.13

703.28

74.66%

一级

2

SJ01-02

256.94

0.00

119.58

119.58

46.54%

一级

3

SJ01-03

141.88

9.75

107.71

117.46

82.79%

一级

4

SJ01-04

525.69

288.91

158.42

447.33

85.09%

一级

5

SJ01-05

72.96

2.04

61.38

63.42

86.92%

一级

6

SJ01-06

76.59

0.00

59.90

59.90

78.21%

一级

7

SJ01-07

345.08

187.79

60.92

248.71

72.07%

一级

小计

2361.07

1018.64

741.04

1759.68

74.53%

8

高新区

GX01-01

732.60

418.56

0.00

410.18

55.99%

一级

9

GX01-02

12.65

8.01

1.88

9.89

78.18%

一级

10

GX01-03

474.67

155.65

99.70

255.35

53.80%

一级

11

GX01-04

184.66

110.34

14.44

124.78

67.57%

一级

12

GX01-05

1.40

0.00

1.40

1.40

100.00%

一级

13

GX01-06

3.84

0.00

3.84

3.84

100.00%

一级

14

GX01-07

190.00

32.12

115.73

147.85

77.82%

一级

15

GX01-08

142.48

54.11

3.60

57.71

40.80%

一级

16

GX01-09

67.76

54.10

11.16

65.26

96.31%

一级

17

GX01-10

211.95

158.29

14.50

172.79

81.52%

一级

18

GX01-11

131.55

70.61

0.00

70.61

53.68%

一级

19

GX01-12

242.36

142.49

57.18

199.67

82.39%

一级

20

GX02-01

11.78

10.47

0.00

10.47

100.00%

二级

21

GX02-02

18.49

17.43

0.00

18.49

94.27%

二级

22

GX02-03

1.11

1.05

0.00

1.05

94.59%

二级

23

GX02-04

74.05

68.67

0.00

68.67

99.08%

二级

小计

2501.35

1301.90

323.43

1618.01

64.69%

24

源潭镇

YT01-01

200.67

68.67

81.16

149.83

74.66%

一级

25

YT01-02

79.32

66.15

6.04

72.19

91.01%

一级

26

YT01-03

459.71

278.15

115.74

393.89

85.68%

一级

27

YT01-04

876.84

377.12

202.53

579.65

66.11%

一级

28

YT02-01

4.72

0.00

4.72

4.72

100.00%

二级

29

YT02-02

6.12

0.00

6.12

6.12

100.00%

二级

30

YT02-03

8.67

0.00

8.67

8.67

100.00%

二级

31

YT02-04

49.23

21.50

27.73

49.23

100.00%

二级

32

YT02-05

49.37

0.00

49.37

49.37

100.00%

二级

小计

1734.65

811.59

502.08

1313.67

75.73%

33

飞来峡镇

FLX01-01

53.08

53.08

0.00

53.08

100.00%

一级

34

JK01-01

23.49

23.49

0.00

23.49

100.00%

一级

小计

76.57

76.57

0.00

53.08

69.32%

35

龙塘镇

LT02-01

26.03

23.59

0.00

23.59

90.63%

二级

小计

26.03

23.59

0.00

23.59

90.63%

36

横荷街道

HH01-01

49.90

0.00

35.79

35.79

71.72%

一级

37

HH01-02

37.90

31.13

5.33

36.46

96.20%

一级

38

HH01-03

1.16

1.16

0.00

1.16

100.00%

一级

39

HH02-01

3.71

3.71

0.00

3.71

100.00%

二级

小计

92.67

36.00

41.12

77.12

83.22%

40

东城街道

DC01-01

25.57

0.00

20.77

20.77

81.23%

一级

41

DC02-01

37.02

8.19

15.47

23.66

63.91%

二级

小计

62.59

8.19

36.24

44.43

70.99%

42

太平镇

TP01-01

62.70

7.13

55.57

7.13

100.00%

一级

43

TP01-02

15.37

0.00

13.27

13.27

86.34%

一级

44

TP01-03

399.08

121.24

127.32

248.56

62.28%

一级

45

TP01-04

102.03

81.54

5.33

86.87

85.14%

一级

46

TP01-05

29.55

16.65

12.90

29.55

100.00%

一级

47

TP01-06

215.75

105.88

74.04

179.92

83.39%

一级

48

TP01-07

46.96

27.15

12.86

40.01

85.20%

一级

49

TP01-08

31.58

23.03

5.44

28.47

90.15%

一级

小计

903.02

382.62

306.73

633.78

70.18%

50

山塘

ST01-01

116.88

66.46

23.14

89.60

76.66%

一级

51

ST01-02

25.47

20.31

4.06

24.37

95.68%

一级

小计

142.35

86.77

27.20

113.97

80.06%

52

太和镇

TH01-01

20.58

0.00

17.10

17.10

83.09%

一级

53

TH01-02

8.77

0.92

5.66

6.58

75.03%

一级

54

TH01-03

48.40

18.27

18.56

36.83

76.10%

一级

55

TH01-04

27.93

15.45

8.51

23.96

85.79%

一级

56

TH01-05

27.14

21.45

4.73

26.18

96.46%

一级

57

TH01-06

3.26

0.00

3.26

3.26

100.00%

一级

58

TH01-07

17.42

13.46

3.33

16.79

96.38%

一级

59

TH02-01

15.84

5.90

9.94

15.84

100.00%

二级

60

TH02-02

48.38

43.51

0.00

43.51

89.93%

二级

61

TH02-03

22.34

18.76

0.00

18.76

83.97%

二级

小计

240.06

137.72

71.09

208.81

86.98%

62

三坑镇

SK01-01

32.51

29.35

0.00

29.35

90.28%

一级

小计

32.51

29.35

0.00

29.35

90.28%

合计

8172.87

3912.94

2048.93

5875.49

71.89%

                                  清远市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保障清远市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期,引导城市更新健康可持续发展,明确工业控制线空间管理。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清远市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本规定适用区域为清远市中心城区,包括清城区、高新区和清新区太和、三坑、太平和山塘镇。

第三条  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涉及工业控制线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业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是在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细化管理文件。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工业控制线按照“总量控制、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进行划定。

第七条   规划范围内工业控制线总面积为81.73平方公里,分为两级控制:

一级工业控制线,是保障清远市实体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主要为法定规划的工业用地,面积为77.96平方公里。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的以下工业用地区域:

*区级或区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

*规划成片的工业用地;

*规划成片且具备发展为工业用地条件的发展备用地。

(二)二级工业控制线:是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主要为法定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为工业的用地,面积为3.77平方公里。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零散布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用地:

*经营状况良好、建筑质量较好、对周边用地无污染的都市工业;

*经相关部门或相关权利人认定,在近期(3年内)确需保留的现状企业;

第八条  工业控制线划定程序

工业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办意见;(三)征求意见后修改方案应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四)公示意见处理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五)工业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空间规划信息网站或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

(一)一级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急需完善地区公共设施,确需将线内工业用地调出的,在保证工业用地总量的情况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出工业控制线的意见;

②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相关批准文件及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调整方案;

③调整方案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在镇、街道办及相关权利人意见;

④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⑤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空间规划信息网站或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二)二级工业控制线调整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出程序:

①项目已列入三旧改造计划;

②相关企业依法申请,经清远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会议通过,允许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非工业用途的;

③具体调整程序如下:需按三旧改造或个案调整程序调出工业控制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产业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空间规划信息网站上公告。

④对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村民自留用地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原则上每5年对工业控制线进行评估和调整,调整程序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一级工业控制线为严格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严格限制控制线内工业用地转化为非工业用途。

(一)控制线内的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禁止房地产及公寓式商品住宅项目开发。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必要的办公、商业用地建设,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需要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及发展备用地总面积的10%。

二级工业控制线在近期(3年内)予以保护,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一)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年内予以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三旧改造或相关用地性质变更工作,应符合第九条相关规定,按调整程序调出工业控制线,并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三)鼓励将控规规划功能为非工业用地性质的转化为工业用地。

第十二条  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产业发展需求。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鼓励工业控制线内进行“工改工”三旧改造和综合整治。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上对工矿厂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四条  工业控制线内的“工改工”三旧改造项目申报时,须编制产业规划,经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原有程序推进。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划入工业控制线但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工业用地,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第十八条  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工业控制线内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及时更新,建立产业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

第十九条  市执法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工业控制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工业控制线内用地功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本规定划定的工业控制线及规划图纸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后,市、区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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