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粤民宗〔2013〕140号)文件精神,更好地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清远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远市司法局
2015年5月13日
清远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提升少数民族服务水平为宗旨,以加强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努力提高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水平,积极有效地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
二、工作方式
清远市司法局和清远市民宗局联合成立清远市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援助工作站设在清远市民宗局,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负责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清远市民宗局积极提供民族政策的咨询以及引导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少数民族群众寻求法律援助等。
三、工作重点
(一)建强法律援助队伍。少数民族援助站通过聘用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专业律师,建立一支由公职律师、社会律师以及志愿者等组成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细化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办案补贴标准,规范办理程序,健全法律援助队伍动态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定期报告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站在维护全市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二)开设“绿色通道”。将少数民族群众纳入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对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少数民族人员,凡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要简化审批流程;重大、群体性案件实行预先受理,做到专人负责、重点服务、每案必结。
(三)加强质量监控。对涉少数民族人员案件,要指派有责任心、专业性强的律师办理,优化资源,确保少数民族同胞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加强咨询、受理、指派、跟踪、旁听、回访、归档等环节的把关和监控,努力做到诉前、诉中、诉后的全程监督。
(四)加强宣传力度。持续不断地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收集等新兴传媒手段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报道全市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风味,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