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宗教事务条例》、《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及地方条例和办法为依据,结合广东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规范化管理意见。
一、《意见》为依法治“乱”和依法去“商”提供了政策支持。针对部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不规范,管理混乱的问题,《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富含广东经验的具体要求,而且直面我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难点问题。对乱建寺观教堂、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一人多庙、不良教风、乱放生、烧高香、收留弃婴、网络宗教等问题都提出了解决方案。同时,理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的关系,强调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为加强对佛道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遏制佛教道教商业化倾向,《意见》特别强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反对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营和资本运作的行为,反对以占有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并以获利为目的的投资和干预,明确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明确非佛教道教团体、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佛教道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维护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正常佛教道教活动。
二、《意见》为加强对佛教道教事务的有效管理提供了长效机制。《意见》从酝酿到落地,历时一年多,《意见》制定的过程既是广东立足本省佛教道教实际,适应时代要求,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具体措施的过程,也是广东省引导佛教道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持宗教中国化的生动实践。《意见》从场所设立和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管理、场所建设管理、场所人员管理、场所财务管理、场所活动管理、场所治安和消防管理、场所宗教出版物和网络宗教管理、场所公益慈善管理、场所外事管理等9个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意见,并且一管5年,从而为进一步加强对佛教道教事务的有效管理提供了长效机制。
三、《意见》为做好新时代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和佛教道教界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体制机制日趋完善。但随着广东省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全省佛教道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时,联合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住建、林业、海洋与渔业、地税、新闻出版、质检、旅游、文物等多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这既在制度层面上解决了佛教道教管理的重难点问题,也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更是开展新时代宗教工作的重要举措,从而为广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