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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访处理制度

时间:2014-12-12 12:19:50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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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信访处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对群众来信的处理:由办公室拆阅来信,根据来信的内容和性质,登记后呈送分管领导阅示,按照领导的指示,将需要转办信访件转交有关科室办理。
  四、信访人向本局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规定并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的机关提出。
  五、对初次来访信访人的接待,由办公室将来访人引导到有关科室对口接洽,由有关科室受理反映的信访问题。
  六、对集体上访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疏导。必要时报告领导出面做工作,同时应及时与问题发生的单位取得联系。
  七、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于同一人同一事项的重复性信访,不再重复告知;对责任归属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办或转出。
  八、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九、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十、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举报事项的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据宪法、法律以及党章和党内有关纪律规定作出。发现党员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族宗教委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要求、按时限办结。
  十二、信访处理的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在信访处理工作中,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虽已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应当报告处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违反信访处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本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三、本制度从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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