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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族宗教局保留行政许可事项 (2016) 年版

时间:2016-08-25 09:19:22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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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 项

依    据

备注

行政许可

1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行政许可

2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2012年7月新修改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项: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地级以上市政府)。

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下放事项第1项。

行政许可

3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务院令第2号)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适用于原已在市民族宗教局登记的情形。

行政许可

4

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2.《关于〈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认可办法〉的通知》(粤民宗发〔2011〕272号)第四条: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由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应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申请的受理机关。第五条: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宗教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申请。

行政许可

5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第二款: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6

在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3.《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行政许可

7

全市性宗教团体及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公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69号)第二条工作任务第二项:继续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生产经营、社会事业准入、资格资质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和调整束缚创业创新、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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