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群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执法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交接规定

时间:2015-01-14 11:41:24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字体:
    为明确责任,健全手续,避免差错,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工作组在结束执法工作后,应将查扣的各类物品和填写、开具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它有关证据全部移交给案件审理人员。移交时,执法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必须双方在场,并对查扣的各类物品与物品清单上开具的品种、数量、规格进行仔细核对,当面点清;同时案件审理人员还应查看扣押手续是否齐全、单据开具是否规范。经确认无误后,由案件审理人员将查扣物品入库保管,并将案件进行登记和输入电脑备查。
    二、案件审理人员接到执法人员调查完毕的案件(其中对重大案件还应写出详细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经审核后,应区分案件的不同性质,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迅即开展调查工作。
    三、案件审理人员对本局自查案件,应根据执法人员的建议或案件性质,为提高打击力度,认为确需将案件移送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提交局党组讨论,以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局党组的讨论决定,对需移送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制作《违法案件移送函》和查扣的财物清单,将案件卷宗材料和查扣的各类物品等,一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五、对上级指定管辖或交办的,以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本局处理的民族宗教方面违法案件,由案件审理人员具体接洽,在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当面清点移送物品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六、对审理时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处理的,由案件审理人员报局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