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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时间:2015-01-14 11:41:24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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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2.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进行决策;

4.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5.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自2014年12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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