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交由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2.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进行决策;
4.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5.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或机构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规定自2014年12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