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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时间:2015-01-14 11:41:24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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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局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省、市有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本局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

执法科室应当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执法科室应当根据本部门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一条 本局所属行政执法科室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执法科室的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职责由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承担,具体执法职责内容见《清远市民族宗教局权责清单》(清府办〔2014〕75号)

第十八条 局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需由一个行政执法科室主管实施,同时需要其他科室配合的,主管实施的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科室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科室要密切协作,积极协同主管实施科室严格执法。

   第 每年对各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 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落实情况;

  (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经过考评被确认为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 对经过考评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科室,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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