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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

时间:2015-01-14 11:41:24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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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五、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追究过错责任由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七、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市法制局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法制部门审批。

八、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九、由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要求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出现行政赔偿时,按《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依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出现行政赔偿,我局进行行政赔偿后,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执法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十二、本制度自2014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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