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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时间:2015-01-14 11:41:24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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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机编〔2010〕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二、 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主要岗位职责为:

1、本局对于应当由自身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2、对局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三、分管领导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 主要岗位职责为:

1、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科室负责人为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主要岗位职责为:

1、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对职权范围内的各行政执法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取证、情况收集等项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行政执法人。主要岗位职责为: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本制度自2014年12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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