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法律、法规授予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有关职责权限,现对我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对清远市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责令停止活动、撤销临时活动地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撤销登记证书、责令撤换有关人员、取缔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有关登记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清远市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登记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清远市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清远市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清远市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本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复议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办理程序
(一)登记;
(二)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四)对受理的案件,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五)在规定时限内分别作出处理;
(六)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