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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时间:2017-06-19 14:41:53 来源: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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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对清远市辖区内县以上民族宗教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办理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3号市机关办公大楼3号楼502

联系电话(传真):0763-3376787

办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

1.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属于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受案范围;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

3.申请人签收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受理的案件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办理时限: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备注: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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