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020003441800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审批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三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0项。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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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180003441800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第二款、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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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160003441800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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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150003441800 |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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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1000034418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9项。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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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090003441800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8项。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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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080003441800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 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7项。 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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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1050030003441800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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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0100034418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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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7000344180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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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60003441800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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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50003441800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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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4000344180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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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300034418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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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2000344180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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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1000344180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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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100003441800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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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0900034418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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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080003441800 | 对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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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040003441800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十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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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030003441800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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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2050020003441800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业务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③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④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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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060500100034418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的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依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要求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③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④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⑤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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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10003441800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县(市、区)民宗局审核上报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 3.送达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后,由最初受理材料的宗教事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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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20003441800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3.送达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后,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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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30003441800 | 出国朝觐报名审核 |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审核上报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上报名单及有关材料,于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3.送达责任:国家宗教局确定名额后,逐级向下反馈,由最初受理材料的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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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40003441800 | 朝觐名额的分配 |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九条。 |
1.统筹分配责任:将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分配的朝觐名额,统筹分配到所辖县(市、区)。 2.送达责任: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接到朝觐名额后,根据本县(市、区)《序列表》所列先后顺序确定当年参加朝觐的人员,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事后监管责任:指导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组织朝觐人员参加体检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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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50003441800 | 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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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60003441800 |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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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80003441800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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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090003441800 | 本省、市、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市、县或者邀请外省、市、县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省级宗教团体。 3.送达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后,告知申请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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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110003441800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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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120003441800 | 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1.审查责任:对民族、宗教团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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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 |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0730029220050130003441800 | 民族、宗教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组织对民族、宗教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审计的方案。 2.组织责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③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 监督机构: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联系方式:0763-3373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