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在英德市九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宗土地损害赔偿纠纷事件得以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代表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罗某与欧某、曾某成功调解)
今年3月,九龙镇某村村民罗某在某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导致火烧迹地200余亩,镇政府对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5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曾某、欧某就此次损害赔偿事件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九龙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认真了解案情。于6月某日,约到双方当事人在镇调解室当面进行调解。但是在调解现场双方情绪低落,一度陷入僵局。罗某认为其只是失火行为,并没有故意犯罪,因此拒绝高额赔偿金,被损害人曾某、欧某对罗某的态度表示极度不满,双方互不退让,各执一词,欲放弃调解走诉讼程序,调解员意识到一旦双方冲突升级,调解工作随时可能终止,矛盾将进一步激化。
(调解现场)
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镇调委会调解员极力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调解员采用“共情式”的沟通方法,让曾某、欧某感受到了调解员的关怀和理解,曾某、欧某表示调解员能站在他们的角度看待问题,他们感到很欣慰,双方由此拉近了距离。随后调解员表示,强硬的态度并不利于解决问题,同时找准事件核心矛盾、及时切入,首先耐心的给罗某分析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其行为造成了土地经营权人的财物受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随后调解员耐心向罗某分析其虽并非故意侵权,但其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再顺势推进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诉求,在大家的互相退让和理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矛盾得以化解。
在本案中,由于罗某法律意识薄弱致使其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清晰,双方各执一词,意见难以达成一致。如果当事人没有坦然接受事实认定的思想认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后也容易造成反复、反悔、拒绝赔偿的局面。因此,调解员在现场的积极引导对当事人的态度调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英德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索多元化调处矛盾纠纷新路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枫桥经验”。依托镇综治中心,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联合镇派出所,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影响农村稳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上,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各种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减少了“民转刑”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治安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