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司法局

新立法法出台后,广东首部规范规章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出台,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08

  《清远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主要适用于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参照《办法》执行。

  据介绍,自2015年9月25日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清远市政府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进行立法方面的探索,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截至2023年11月底累计制定政府规章6部,向市人大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9部。

  主要亮点如下:

  扩充了地方立法权限

  根据今年3月份新修改的《立法法》以及今年9月份新修改的《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法》第5条将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项扩充到“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这4项,且内涵有所扩大。

  创新了立法措施

  《办法》第8条结合我市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工作情况,将聘请立法顾问、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这2种措施,写进了《办法》,为市政府聘请立法顾问、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设定了规章依据,完善了立法工作制度。

  强调党对规章制定工作的领导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办法》第3条明确规章制定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且《办法》第19条、第21条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或调整,需要先报市委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议。这些规定,就是具体落实“将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的生动体现。

  推进规章制定工作程序精细化

  在规章立项方面,《办法》第16条将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构成调整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要求调研项目在年内开展调研工作并提交调研报告,将立法调研落到实处,也为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提供素材和参考。

  在规章起草方面,《办法》第25条、第26条强化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责任。一方面规定起草单位应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正式项目的起草工作计划,明确进度安排和负责人员;另一方面规定市司法局根据需要提前介入起草工作,通过参与调研、论证等环节,把握起草进度,指导规章制定工作。

  在规章审查方面,《办法》第39条细化审查程序,明确形式审查的时限和内容审查的方向,还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需对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查。

  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

  《办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29条等鼓励社会公众提出立项建议,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规章制定活动。

  一是通过建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二是细化立项建议评估论证的程序,要求市司法局进行初步评估论证,对于立法思路明确、立法内容详尽、制度措施完善的立项建议,可进一步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三是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通告,说明规章制定的目的、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途径,并附上规章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办法》第30条还强调,起草的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