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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5-05-06 10:56:37 来源:清远市商务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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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报道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商务经贸法律、法规,宣传和反映各级商务工作的重要情况,为局党组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条 本局由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并指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各时期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二)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各项任务的指导、协调和落实; 

  (三)组织、制作反映以商务经贸为主题的各类新闻专版、专题片和专门报道;

  (四)对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负责统一对外宣传;

  (五)协调与各新闻单位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络。

  第五条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舆论宣传;

  (二)坚持实事求是、正面宣传为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实绩;
   (三)坚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统一宣传口径,不得各行其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 对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须填报《市商务局信息发布审批表》,经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保密审查、信息组审核后,方可发布。需对境外(含港、澳、台)发布重大新闻的,应按省市有关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接受境外媒体采访,须先由采访者写出采访要求和提纲,报市政府或外事部门审批,经同意后,写出接受采访提纲,经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七条 本局各类会议的采访活动,由会议主办科室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联系相关新闻媒体。

  第八条 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严禁私自将局领导讲话和文件、会议材料等交给新闻单位发表。个人不得将业务工作中正在讨论或尚未确定的事项向新闻界通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向新闻界通报的有关书面材料或新闻稿,必须交由局领导审查。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局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澄清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指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具体负责;各科室设兼职信息员,负责向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十 各科室应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我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商务部、省委、省政府、省商务厅,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商务重要会议、工作部署情况;

  (三)重要工作动态以及带有倾向性的苗头和问题;

  (四)重大事件、事故;

  (五)在实际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十 政务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二)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三)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事例、数字应当力求准确;

  (五)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六)秘密以上密级内容的信息按保密制度规定报送;

  (七)各科室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报送的政务信息或相关业务分析材料,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再报办公室汇总。重大信息,必须经局长审核签发才能报出。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须经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清府办〔2008〕60号)规定,对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要按照《关于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规定》,及时报送信息。

  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载体建设,更好地利用新媒体载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应急、突发等时效性强的政府信息,各业务科室要合理运用新旧媒体载体,通过更加符合传播规律的信息发布方式,严格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局定期对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半年通报一次情况,年终总评。对先进科室和优秀信息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局每年进行优秀信息评选,并对当选优秀信息进行通报。当选优秀信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被市委、市政府及省厅以上机关采用;

  (二) 内容新颖,影响力大,事实准确,文字简洁,对商务经贸工作有指导作用。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和上级最新有关文件执行。


 市商务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拟发布信息名称


资料来源


撰稿人


资料分类

宣传报道□        政策文件□      指标数据□     其它□

拟发布平台


科室初审


分管领导审核


保密审查


信息组审核


上传


审核


归档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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