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清远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内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我市退役军人创业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文件精神,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清远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31日
清远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我市退役军人创业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由个人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市政府给予贴息,用于支持退役军人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号)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定当地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审批提供担保和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五条 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审批提供担保,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贴息资金审批,以及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管理、贴息资金保障和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应全力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第三章 贷款对象
第九条个人借款人。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5.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由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招用在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每人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捆绑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不需要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小微企业,按招用在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每人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捆绑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的贷款贴息比例均为100%,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息,由人社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粤财金〔2020〕39号)文件规定,负责对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第十二条所述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贴息。
第五章 贷款申办流程
第十四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初审)。借款人带齐申请贷款所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到经营属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属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步审核借款人就业创业贷款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清远市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同时借款人签署《个人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第十五条 县(市、区)经办银行授信调查。县(市、区)经办银行收到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移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后,进行授信调查、报批等。
第十六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通过,签署意见盖章后,需要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移交至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签署同意担保贴息意见。属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移交属地县(市、区)财政局复核。
不需要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通过,签署意见盖章后,移交属地县(市、区)财政局复核。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局复核。县(市、区)财政局收到相关贷款资料后进行复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交还至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对于履行完审查审批手续并获得通过的,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及时放款。
第六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经办银行分别向县(市、区)人社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向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的程序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号)执行。每半年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属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向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向清远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清远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地经办银行并由其转发至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优先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清远市分行及其下属支行合作,鼓励其它银行参与合作,向退役军人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信用评级、贷款效益、贷款市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50BP。
第七章 代偿、追偿确认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走法律程序催收,经办银行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代偿申请,经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四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对法院判决书中明确的本金和利息,从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催收。出现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办银行应即时书面报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提出处置意见。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法院起诉。执行法律程序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银行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代偿申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资料,由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审定后,由担保基金代偿,比例不高于8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不得对退役军人申请贷款自行设定限定条件或抬高贷款门槛,贷款条件仅限《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号)和本办法上明文确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是清远户籍且实际经营地点在清远市内,户籍地与实际经营地点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由经营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