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1-04

按照市文明委的工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草拟了《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解读如下。

一、《合作备忘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7〕35号)、《清远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方案》(清文明委〔2019〕19号)文件,均明确鼓励各行业领域部门通过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或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扎实开展信用联合惩戒工作。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联合惩戒机制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的监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共治新格局。联合惩戒要从市场、社会中来,反馈和应用到市场、社会中去,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组织的信用共享机制,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合作备忘录》,借助市场手段、社会力量,进一步明确联合惩戒各项措施和各方职责,着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共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好转。

通过出台《合作备忘录》,借助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手段,将惩戒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增加安全生产失信成本,确保“应查必查”“惩戒到位”,逐步规范、培养和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处处要安全”的社会氛围,让守信者道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合作备忘录》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7〕35号)

6.《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文明委〔2019〕19号)

三、《合作备忘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根据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经查阅相关资料,总结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其他地方出台的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起草了《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14个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清有关单位意见,对反馈意见作适当修改。

《合作备忘录》共5大点。分别为联合签署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措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和其他事宜。明确了13个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24项联合惩戒措施。

第一,明确了联合出台《清远市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部门。分别为清远市应急管理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科技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清远监管分局

第二,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明确了联合惩戒的措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共有24项,由13个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的部门按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分别采取惩戒措施,涉及日常监管、重大项目申报、政府补贴、招投标、生产许可、特许经营、行政审批(审查)、企业信贷、债券发行、安责险费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国资部门考核选任、评先评优、进出口、环评申报、纳税、行业管理、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性资金支持等20个领域,在受理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经营和进出口贸易、企业自身发展等方面给予限制。

第四,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由清远应急管理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各相关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信用清远”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合作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按要求反馈联合惩戒实施情况信息。

第五,明确了联合惩戒动态管理相关要求。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失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并明确联合惩戒期限为两年,对于从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名单中撤销的,明确规定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对《合作备忘录》的施行进行了规定。明确各部门积极落实《合作备忘录,制相关细化措施,指导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增强《合作备忘录》效力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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