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清发〔2018〕11号)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事故风险有从传统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领域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通过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被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个转变”:在政府监管层面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转变;在监管方式上实现由一般性的“大水漫灌”式的部署检查,向根据举报、剑指问题、精准发力转变;在监管力量上实现由政府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转变。
二、《实施办法》的制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调研走访,在总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其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清远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43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对反馈意见作适当修改。
《实施办法》共19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做出规定。明确了举报方式、举报事项内容,对受理、核查、回复等环节作了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明确了奖励原则、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以及对举报人的判定。明确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对查实问题处置、解释权与实施期限等作出规定。
三、《实施办法》的亮点
《实施办法》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将适用范围定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是确定了举报奖励的工作原则为:“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
三是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情形和行为。
四是对举报方式和举报事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保留以往的电话、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举报方式外,突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导、鼓励全社会采取手机或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举报,极大方便群众进行举报。
五是明确奖励标准。对核查属实的,按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包括瞒报、谎报事故)的严重程度,细化奖励标准,一次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30万元。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