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2018年8月17日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清发〔2018〕11号),强调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需要。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修订内容。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中央32号文),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以下简称省16号文),2018年8月17日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清发〔2018〕11号),均强调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强化我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的主体能动性,强调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有必要出台《规定》。
(三)是适应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局面总体平稳,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有之义,面对遍布全市的众多生产经营单位,如不严格要求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仅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是不现实的。
二、《规定》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我市于2011年11月8日制定了《关于清远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清府〔2011〕112号)。本次印发《规定》,是立足于我市实际情况,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危险作业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对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设立安全总监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等。
三、《规定》怎样界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应当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并未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仅从原则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并分别设立专章予以规定。
同时,考虑到生产经营单位涵盖了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因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因此,《规定》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还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分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哪些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规定》提高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除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以外,还应当编制作业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等,确保作业安全。此外,《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险场所动火、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时,也按照危险作业的规定执行。
五、怎样规范工业园区等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我市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数量较多,在园区和楼宇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更是不计其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繁重。绝大部分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作为物业出租方,仅负责将园区、楼宇物业出租,未能切实地承担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必要强调其对服务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挥其作用。因此,《规定》要求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配备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区域内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对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六、为什么要设置安全总监?
为解决一定规模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一)是规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二)是要求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
(三)是对安全总监的培训时间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安全总监在山东、江苏、湖南、北京等地已有所尝试。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要求。
七、如何规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
实施有效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生产作业的全过程控制。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风险辨识和分析,确定风险等级,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对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可以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集中资源治理较高风险,降低安全生产隐患。为此,《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辨识和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