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7-14

    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于2019年12月设立。2020年7月14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清市监联〔2020〕28号),有效期3年届满后,于2023年7月25日再次以《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清市监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续行,有效期3年,至2026年8月14日届满。现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牵头组织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精神,我局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评估工作方案》,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小组由1名组长(林玉荣)、5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冯虹、招丽英、韦康竞、黄均万、潘伟杰)和1名法律顾问(陈健莉,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组成。于2025年6月5日向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4个单位答复,其中1个单位提出建议1条,其余3个单位均无对《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于2025年6月6日起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公告,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评估工作小组在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了《<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方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第四十四条鼓励“省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我市设立规模为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因此而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目的是为规范资金运作和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的工作举措,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没有相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方面

    《办法》明确制定依据、资金来源、实施对象、管理模式和职责分工,符合各部门管理职责及权限。风险补偿金具体措施包括使用、贷款额度、备案要求、运作程序、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内容,秉承公平、公开、对等原则,符合金融领域风险管理一般要求,权利与义务相当。

    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印发《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金发〔2025〕10号),“鼓励商业银行将动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数据权益等纳入可质押知识产权范畴”,建议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经营主体,《办法》扶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存在局限性,应扩大扶持范围,更大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助企发展。

    (三)协调性方面

    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是由省财政专项资金400万元,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配套600万元组成,且授权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办法》的业务流程与风控管理等措施与同位阶的《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同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统一,不存在冲突。

    (四)行文规范性方面

    《办法》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没有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五)可操作性方面

    《办法》的实施有效增强了我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能动性,实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面增量,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拓展了思路和实现途径。

    (六)实效性方面

    《办法》实施以来,市金融服务中心已与16家商业银行签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其中15家商业银行实质发生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累计284家中小微企业自愿申请、经审核进入风险补偿项目企业库。累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308笔,登记金额142.48亿元。2020年至2024年,我市因质押登记金额较高而被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累计441件次。截至2025年6月15日,市金融服务中心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备案226笔金额9.0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运行稳健,迄今备案项目未发生不良情形。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和《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我市商业银行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在推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助力“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推进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继续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金融,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指出“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安排,优化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模式”。着力打通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是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办法》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办法》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风险补偿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成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各负其责,相关责任边界清晰,建议进行优化调整,不再设立联席会议,定期向市财政局、清远金融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等相关单位通报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

    综上,总体评估结论为: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在进行修改完善后有必要继续实施。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形成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本评估报告生效后作为修订《办法》的重要依据。《办法》修订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修改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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