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执罚决字〔2021〕第005号
临武县银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连南分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充装超期未检及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和第(三项)“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月28日,你公司燃气充装台前一辆车牌号为湘L46531的中型厢式货车正在装载已封盖待销售的规格为YSP-15的液化石油气瓶共65瓶,其中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58瓶(含超期未检气瓶10瓶,下同),自有液化石油气瓶7瓶。为了安全和保存证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对上述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58瓶进行抽真空处理,并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上述58瓶液化石油气瓶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中午12时至13时充装规格为YSP-15的液化石油气瓶共65瓶,其中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58瓶,自有液化石油气瓶7瓶,已封盖装车(车辆号牌为:湘L46531,系你公司自有运输燃气车辆)待销售,你公司充装超期未检及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和第(三项)“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你公司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负责人的身份情况和公司情况;2.你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影印件1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车辆和公司的关系情况;3.你公司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4份、曾发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从业人员及曾发顺与公司的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4张),证明你公司充装超期未检及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的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承认充装超期未检及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事实。
2021年3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城执罚先告字〔2021〕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规定的,可以对燃气经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C213.50.1规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10瓶(次)以上的属严重情节,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C213.50.3规定,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10瓶(次)以上的属严重违法情节,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你公司给10瓶超期未检及58瓶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充装超期未检及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责令改正;
2、对充装超期未检及非自有和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处罚款人民玖万元整(¥90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