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第二期)
案例一 【清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案】
基本案情: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某小区发现其内存在过度修剪树木的现象,于2024年7月25日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以下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过度修剪树木5株,均为尖叶杜英,规格(胸径)20-25CM,该公司修剪树木前未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过度修剪树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4〕7号),按照每株树木2000元的标准对其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行政处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行政处罚过重,于2024年10月22日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清城区行政复议机关组织清城区城管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清城区城管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证据和行政复议机关意见,于2024年12月26日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按每株壹仟元(¥1000.00)的标准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5000.00)。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2月14日缴清罚款,本案到此终结。
案例评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范去除树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在行政复议机关的调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将处罚金额从壹万元整(¥10000.00)调整为伍仟元(¥5000.00),以柔性方式实质性解决企业诉求,并及时跟踪履行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物业管理公司修剪小区内绿化树木前必须做好实施方案并依法依规向辖区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修剪,确保符合技术规范,避免过度修剪。
相关法律条文:《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可以处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树木死亡的,可以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二 【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4日,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连州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商业广场某商铺时发现该店铺员工钟某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连州市住建局执法人员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钟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再次复查,钟某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钟某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州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案例评析: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属于城市管理中常见的环境卫生问题。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所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公民社会责任的体现,希望各位市民朋友们养成良好的习惯,正确投放垃圾,共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本案的执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处罚”的执法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体现执法的人性化,也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责令改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措施,通过教育和引导,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改正,有助于增强违法行为人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人,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城市管理的有序进行。
相关法律条文:《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建设广告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8日9时13分许英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英德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零食店设置的广告招牌遮挡外窗,涉嫌建设广告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英德市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食品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英德市城管局调查,英德市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在某零食店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遮挡了逃生窗。英德市城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对该食品店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5月5日前按“设置的招牌不得遮挡逃生窗”的要求整改完毕,但该食品店逾期未改造,直至2025年5月26日才按要求将遮挡外窗的广告招牌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拍照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该食品店最终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英德市城管局后续工作,且建设广告招牌遮挡外窗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英德市城管局对该食品店作出法规条款中最低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理结果:英德市某食品店2025年5月26日完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整改内容后,英德市城管局2025年5月27日向该食品店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英城管告字[2025]100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该食品店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英城管告字[2025]1001号)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英德市城管局同日向英德市某食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城管罚决字[2025]1001号),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英德市某食品店已于当日缴纳罚款,此案终结。
案例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条理清晰。案件中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遮挡逃生窗的行为,既影响到城市容貌又存在安全隐患,关系到公共安全。逃生通道是生命线,任何遮挡行为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各经营主体需严守安全底线,执法部门对此类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条文:《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赖某未做好密闭覆盖运输渣土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5日,当事人赖某驾驶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某省道绕城路段运输渣土物料时,未按规定做好密闭覆盖措施,导致渣土遗撒,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该违法行为已通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赖某前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现场取证图片均予以确认,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书面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理结果: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密闭覆盖运输渣土,导致渣土遗撒,不仅影响城市道路的环境卫生,还会造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质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巡查执法,对违规运输渣土行为“零容忍”。渣土运输行业应树立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渣土运输密闭覆盖措施,杜绝违规运输行为,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
案例五 【邱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1日,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邱某在该位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3立方米。邱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属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208.26)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清新区城管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邱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当天将倾倒的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完毕,并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妥善处置;2.罚款人民币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邱某于当日自行缴纳了罚款,并将现场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案例评析: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短期便利,长期危害”行为,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节省清运处置成本,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给城市带来环境污染以及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充分认识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危害性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妥善处置。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的巡查频次和范围,采取日常巡查、重点区域盯守、错时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C208.26):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