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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6:00:00 来源:市政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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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2008〕29号

印发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市直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规实施。

OO八年四月十五日

清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

2、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9

3、清远市环境保护局…………………………………13

4、清远市经济贸易局…………………………………15

5、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6

6、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7

7、清远市农业局………………………………………18

8、清远市城市规划局…………………………………21

9、清远市林业局………………………………………23

10、清远市建设局……………………………………25

11、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8

12、清远市市政房产管理局…………………………29

13、清远市教育局……………………………………33

14、清远市物价局……………………………………35

15、清远市卫生局……………………………………42

16、清远市人事局(市编办)…………………………45

17、清远市司法局……………………………………47

18、清远市水利局……………………………………48

19、清远市公路管理局………………………………51

20、清远市交通局……………………………………54

21、清远市国土资源局………………………………60

22、清远市民政局……………………………………63

23、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6

24、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69

25、清远市科技信息局………………………………71

26、清远市旅游局……………………………………72

27、清远市档案局……………………………………73

28、清远市统计局……………………………………74

29、清远市外事侨务局………………………………75

30、清远市公安消防局………………………………76

31、清远市公安局……………………………………77

32、清远市财政局……………………………………86

33、清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89

清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行政审批单位名称

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

合计

1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10

13

2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10

2

12

3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10

3

13

4

清远市经济贸易局

3

3

5

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

2

3

6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

1

4

7

清远市农业局

8

4

12

8

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3

3

9

清远市林业局

7

7

10

清远市建设局

12

12

11

清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4

7

12

清远市市政房产管理局

11

2

13

13

清远市教育局

2

1

3

14

清远市物价局

2

2

15

清远市卫生局

8

8

16

清远市人事局(市编办)

2

4

6

17

清远市司法局

1

2

3

18

清远市水利局

14

3

17

19

清远市公路管理局

1

2

3

20

清远市交通局

7

3

10

21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3

3

22

清远市民政局

4

3

7

23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2

8

24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5

2

7

25

清远市科技信息局

4

4

26

清远市旅游局

1

1

2

27

清远市档案局

1

1

28

清远市统计局

1

1

29

清远市外事侨务局

4

4

30

清远市公安消防局

2

2

31

清远市公安局

20

4

24

32

清远市财政局

2

7

9

33

清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

2

4

合   计

156

74

230

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事项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2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88项;

2、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10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职业技能鉴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2、《职业教育法》第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51条;

4、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2、10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114项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工伤、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审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5、8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75项

3、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4〕504号)第4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生育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2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78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

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5条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9〕14号)第2、5、7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80、81项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4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审批

1、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15条;

2、《劳动厅省社保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3、《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5

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单位资格审定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6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国务院《劳动力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8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7

集体合同签订后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4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8

确认工伤职工转院治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第21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

审核跨统筹范围转移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省政府《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19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39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清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行政许可事项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36条;

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2

设立印刷企业及经营许可

2-1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9、11条;

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2-2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9、11条;

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2-3

承印加工境外出版物印件审批(一般性出版物)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19条;

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9项;

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第6条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4、11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

地级市电影行政部门

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工程的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18、20、21条

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

7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6条

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

8

体育学校及培训班审批

8-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健身气功培训班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2、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2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体育法》第46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10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13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5条、第19条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处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层级管理的审批项目第24项;

2、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将“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事项委托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的通知》(粤新出综〔2006〕1号)

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委托

2

审批授予二级体育职称

2-1

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1、《体育法》第30条;

2、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地级市体育行政部门

2-2

审批授予社会体育二级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体育法》第11条;

2、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10条

地级市体育行政部门

2-3

批准授予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19、20条

地区级体育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事项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0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评价法》第23条、24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2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7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

排污许可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2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须经省环保部门批准

7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市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广东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0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

在城市市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广东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1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19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关闭、拆除、闲置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18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试行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清远市经济贸易局

行政许可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5、15、16条

市经贸主管部门

批发经营由地市级经贸部门许可,零售经营许可为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

2

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审核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5条;

2、《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第5、7条

市、县经贸主管部门

报市、县政府批准

3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5、12条

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

清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行政许可事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三资企业新设、变更等事项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19、20、21、27、43、90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7、10、12、24条;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16、23、35、45、47、48条;

5、《外资企业法》第6、10、20条;

6、《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7、11、16、17、21、22、70、71、72条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资管发第314号)第5条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2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商资函〔2007〕7号)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清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许可事项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1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拆建、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22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短期培训班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8条

地级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

1、《宗教事务条例》第13、15条;

2、《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14条

地级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1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清远市农业局

行政许可事项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8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第22、23、24条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级种畜场)

1、《畜牧法》第24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

3、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19、20、22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

渔业许可

3-1

渔业捕捞许可(内陆水域)

1、《渔业法》第23条;

2、《渔业法实施细则》(农牧渔业部)第15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核发

1、《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11、15、21条;

2、农业部《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13条;

3、《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

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

3-3

水产种苗生产资格审批

《渔业法》第16条第3款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

《渔业法》第11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核发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4、13、14、16条

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5

农作物种子许可

5-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种子法》第3、20、26条;

2、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1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21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

植物检疫证书(省内调运)

1、《植物检疫条例》第3、8、23条;

2、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6条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

7

涉农建设项目的农业环保方案的审核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9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

动物防疫许可

8-1

动物诊疗许可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9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8-2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7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审批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18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9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的核准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10项

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的核准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20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11项

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省农业厅项目目录(第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第12项

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准

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10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

举办全市性或跨县(市、区)的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22、30条;

2、《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第7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中组部、人事部将依据公务员法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2

企业从外地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调进调出及招收聘用制干部

1、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31号)第3条;

2、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清人发〔2006〕144号)第6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

专业技术资格事项的审批

3-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设置组建的审批(权限内)

1、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第4、6条;

2、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第3、7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2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审批(权限内)

1、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第4、19条;

2、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3号)第3、7、17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3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

2、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3、6条

3、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3、6、16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权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人事部门核发证书

3-4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核发资格证书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2、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3、6条

3、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3、16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4

事业单位核准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5、8条,《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2005〕243号)

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清远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事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15、17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0条;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12条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

1、《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7、13、16条;

2、《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1条;

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管理办法》第2条;

4、司法部公告(第55号)第一(二)2点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核

清远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事项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依  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取水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

2、《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18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8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

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8、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

市管堤围穿堤建筑物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12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

市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1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

迁移、损坏市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4、25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2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2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3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3

河道滩地堤防占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6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4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61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我市暂无经依法公告的蓄滞洪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6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清远市公路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公路建设、使用许可

1-1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26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2、国道、省道和收费公路需改线的,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7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0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2、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征得地级以上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征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1-3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56条;

2、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4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3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2、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1-5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2、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6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2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8

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0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7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说明:所有许可事项在国道实施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后验收通行的核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县级以上道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公路养路费免征、减征、延期、报停及退费(核准)、过户、转籍、销户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32号)第8、9、12、21、22、23、24条

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

清远市交通局

行政许可事项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7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道路运输许可

1-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11、25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客货运经营、客运班线等

1-2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25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9号令)第10、11、12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3

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7、32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2

水路运输许可

2-1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8、13、14条;2、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

2-2

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13、14条;

2、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8、10、12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

2-3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5项

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3

公路建设、使用许可

3-1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0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24、2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3-2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26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2、国道、省道和收费公路需改线的,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7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0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2、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征得地级以上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征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3-4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

2、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3-5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

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3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1、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2、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3-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2、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3-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条;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3-8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9条;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2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3-9

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0条;3、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17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

港口建设经营许可

4-1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6、13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4-2

港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6、22、24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4号令)第6、11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5

从事危险货物公路和水路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

6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3条;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2条;3、《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第1条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7

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及变更经营项目许可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7、9、32条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后验收通行的核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县级以上道路主管部门(交通或公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含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2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

3、《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第1条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3

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层级审核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第10条

县级以上交通会同物价主管部门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用地审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2、53、54、55条

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按公开交易规定办理)

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3

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39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60、61、62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8、35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5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12、56条;《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43条

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1-6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57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7

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11条

县级及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1-8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17、21、26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4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批准

1-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8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及年检

《矿产资源法》第16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10、12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25、26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施行)第3条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

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型以上矿山、或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经省政府批准列入省保护性开采、或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3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施行)第4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28条

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

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矿主管部门审批

清远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6、7、12、16、19、20、23条;

2、《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7、10、11条;

3、《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省人大2005年发布)第7、14、15、16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3、5、6、11、15、16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3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含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5号)第8条

县级、市级民政部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

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15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地名命名、更名

1-1

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第10条

市地名管理部门

市政府审批

1-2

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第10条

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

同级县以上政府审批

1-3

城镇道路、广场名称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第10条

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

同级县以上政府审批

1-4

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第10条

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

2

社会福利事项审批

2-1

国内公民申办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7、9、10、13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2-2

企业社会福利性质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联合有关部门审查核实

2-3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第3、9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3项

地(市)以上民政部门

3

确定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

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

市民政部门

市政府批准

清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施行)第19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省委托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2-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32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29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4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2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26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9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4、20、21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省委托

4

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初级)核发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第11条;

2、《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14、15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24、25、26、27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3年1月1日实施)第19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第359项;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580号)第9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第3、4条;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4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待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其范围

2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24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发文,2005年2月1日实施)第6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委托的非金属小型露天矿山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事项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市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第4点;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2条;

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第5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4

市发展和改革局

3

基建工程、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9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515

市发展和改革局

4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526日实施)第9

市发展和改革局

5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19条;

2、《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6

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市管权限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第5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市管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以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

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科技信息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核准

1、《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计字126号)第3章10条;

2、《转发市科委关于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0〕37号)第3章8条、9条、10条

市科技信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

2

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第19号令)发基字〔2003〕308号);

2、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6条

市科技信息局

3

重要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的核准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17、18条;

2、《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第3条、第6条、第9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

4

市本级科技发展基金、市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第2章6条

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具体办理

清远市旅游局

行政许可事项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 注

1

国内旅行社(含非法人分社)设立审核批准

1、《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第9、15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第6条、第18条;

3、《广东省旅行社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旅管〔2002〕135号第16号)第1、2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443项

市旅游管理部门

省旅游局授权。审核批准后报省旅游局备案并领证。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设立门市部等审核批准

1、《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第13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第33条

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清远市档案局

行政许可事项1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454项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清远市统计局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跨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8、9条(国务院令第453号)

市统计部门

本部门的需要

清远市外事侨务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一)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因公出访审核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6〕8号文》第三条(密件)

2

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三侨考生”证明、侨房确认证明核准

1、《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79号)第2条;

2、《关于办理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台湾省籍青年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3、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和办理

3

落实华侨(港澳)房屋政策审核、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

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5条

县级以上外事侨务部门办理

4

外国人短期入境签证通知审核

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6〕8号》第3条(密件);

2、粤府外〔1999〕31号《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密件)

清远市公安消防局

行政许可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建筑工程消防许可

1-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2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1-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6条;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2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1-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或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目录中第462项规定;

2、《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12条

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机关。

2

消防安全许可

2-1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2-2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事项2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0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保安服务许可

1-1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1、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保留许可事项第14项;

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70号)第5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1-2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1、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6条;

2、《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70号)第12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3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自行规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标志的核准

1、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3条;

2、《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第70号)第15条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初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35项;

2、《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第16、17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确定的是“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3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36项;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4条;

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第6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37项;

2、《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3号)第4、5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5-1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26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跨省购买、运输的由省公安厅审批

5-2

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证、保管员证、押运员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3条

2、《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89〕61号)第4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5-3

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作业或省内跨市、跨县流动爆破作业许可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04年6月22日省政府令第88号)第5项;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委托下放事项第2项;

3、《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89〕61号)第24、25条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8号)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省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备注为: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6

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省公安厅下放管理事项第4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3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A级为省公安厅许可事项

7

剧毒化学购买运输审批

7-1

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6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7-2

核发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39条;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3条

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区交警大队是市公安局直属单位

8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举办时间变更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33项;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11、12、15条;

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第3、6、8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举办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许可

9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国函〔1992〕46号)第7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0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11

临时停车场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63项

所在城市的公安机关

12

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19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2条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13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2号)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14

出入境申请审批

14-1

居住在大陆的公民因私出境审批(护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改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3条

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14-2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7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3、6条

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

14-3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7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5、12条

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保留许可事项第75项,“省公安厅实施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核准”

14-4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7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18条

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

14-5

外国人在华居留申请审批(持标有D、Z、X、J-1签证的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改,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16条

居住地市、县公安机关

14-6

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

市、县公安局

14-7

外国人居留证的缴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

居住地公安机关

15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申请审批、居留申请审批(办理暂住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16、19条

当地市、县公安机关

16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运输审批

16-1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许可事项第53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6-2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20条

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16条;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4、11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文化部门前置批准

18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核准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17、18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9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10条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核发

20

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的审批

1、《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0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联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其他非许可审批事项(4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审核

《关于印发〈对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粤公(治)字〔1994〕918号)

县以上公安机关

2

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审核

《关于印发〈对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粤公通字〔2001〕207号)

县以上公安机关

3

养犬许可证发放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第4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

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使用前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授权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第19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

清远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7、8、36、50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3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7、38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2、4、13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49项;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年9号)第28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

审批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58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3

审批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8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第7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4

核销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6项;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第4、5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5

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56项;

2、《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第3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6

审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61项;

2、《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办法》(财政部财际函〔2003〕17号第6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7

财政贴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54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清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许可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21条

市人口和计生局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33条

市、县级人口和计生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编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审核确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6号公告)第34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12条

市人口和计生局

县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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